2026年11月第001期
本期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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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收录公开渠道劳动法案件 5 件,其中精选案例 4 件、本期观察 1 条。四件精选覆盖企业用工合规的四个典型风险点: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范围实质审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叠加伪造证据的反噬、超龄务工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链条、女职工主动辞职后发现怀孕的权利边界。
类型分布
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审查 1件 ·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伪造证据 1件 · 超龄用工·工伤保险待遇 1件 · 女职工保护·主动辞职 1件
精选案例
精选案例 共 4 篇
检修工程师被索赔400余万元竞业违约金:法院认定其非涉密人员,协议不产生约束力
事实摘要
据《工人日报》2026年10月29日报道,徐某龙2018年7月入职某新材料公司,岗位为机动部检修工程师,日常负责生产车间的设备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徐某龙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进入同行业企业工作,违约金为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10倍。2023年1月,徐某龙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辞职申请表明确标注其为“非骨干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载明“本人无掌握公司相关技术秘密”,机动部部长亦在记录上签字确认。离职后,徐某龙先到四川一家金属材料公司担任销售,后回到新疆进入某铝电企业做营销,工作内容与硅材料生产无关。老东家认为徐某龙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0余万元、赔偿公司损失200万元(合计400余万元),并继续履行两年竞业限制义务;仲裁委裁定徐某龙支付6.3万余元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核心技术被随意带走,同时应防止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权利、限制普通员工的择业自由;案涉企业虽主张徐某龙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其岗位为设备检修工程师,辞职申请表标注“非骨干员工”,离职面谈记录经领导签字确认其未掌握公司技术秘密,企业亦未举证证明其接触过核心商业秘密,不能因劳动者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就直接推定其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徐某龙无须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驳回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把竞业限制的司法审查落到了企业最容易想当然的一环:协议签了不等于义务成立。法院的判断很直接——竞业限制约束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人员范围要实质审查,不能只看签字。对企业有三点提示。其一,泛签竞业协议的“标配”做法正在失效:把竞业限制条款放进统一入职包、让普通员工人手一份再配高额违约金的做法,一旦进入仲裁诉讼,法院先问的是“这个人到底涉不涉密”;检修、销售、行政等非核心岗位的泛签,大概率不被支持。其二,涉密举证责任在企业:主张违约之前,企业须先证明劳动者接触过核心商业秘密;本案中离职面谈记录里领导签字确认的“未掌握技术秘密”,反而成了企业的反证——离职面谈、保密清单、涉密项目记录这些材料,平时怎么做,诉讼时就怎么被检验。其三,违约金定价要经得起调整:10倍年薪的惩罚性约定明显超出合理区间,即便人员范围成立,法院也会对畸高违约金予以调减;同时企业须按月支付竞业补偿,长期不支付补偿、回头又索要高额违约金的“权利休眠”做法,同样难以获得支持。
来源:《工人日报》-中工网(2026-10-29)
http://www.workercn.cn/papers/grrb/2026/10/29/7/news-2.html
公司当庭提交换页造假的“劳动合同”:鉴定识破后二审判赔12万余元
事实摘要
据法治日报2026年10月28日报道,刘某2023年4月入职某健身服务公司担任店长,约定月工资10000元、每月休息4天;入职时公司仅与其签订一份期限至2023年6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转正后再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但试用期届满后公司一直未续签,也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下半年,案涉门店计划对外转让,刘某原有岗位被实质性撤销,公司通知其办理工作交接,未提供新的岗位安排;刘某2024年10月依然正常到岗履职27天,工资始终未发放。2024年12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因公司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阶段公司辩称刘某已于2024年9月30日自动离职,并声称双方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某全部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质疑公司提交的“正式劳动合同”存在换页篡改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确有换页造假痕迹、仅尾页真实。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工作沟通记录与工资表认定:刘某留存的工作沟通记录与公司出具的工资表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2024年10月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涉及用工状态、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保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刘某系主动离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加之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刘某被迫解除符合法定补偿情形;公司提交的伪造合同不具法律效力,试用期届满后未续签属违法用工,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支持仲裁时效保护周期内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在诉讼阶段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因未在仲裁程序中行使,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024年10月工资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万余元,合计1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一堂“伪造证据反噬”的现场教学:公司为规避用工责任,当庭提交换页造假的劳动合同,结果司法鉴定把造假钉死,反而坐实了违法用工。对企业有四点提示。其一,未签书面合同满一年即视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合同届满后一直不续签正式合同,用工满一年即视为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时效保护周期内照赔不误,本案9万余元就是代价。其二,“自动离职”的主张要有证据:劳动关系解除、用工状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员工自己走的”若无考勤、沟通记录等证据支撑,就是举证不能;拖欠工资叠加未缴社保,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跑不掉。其三,仲裁时效抗辩要在仲裁阶段提出:诉讼阶段才补提,法院不予采纳——程序权利过期不候。其四,原始用工凭证决定关键事实:工资表、工作沟通记录相互印证,直接锁定了“2024年10月正常提供劳动”这一事实;工资表、考勤、社保记录平时怎么记,诉讼时就怎么被采信,缺了哪样都可能输在举证上。
来源:法治日报(2026-10-28,新浪财经转载)
https://finance.sina.cn/2026-10-28/detail-iniwuvcq6511520.d.html
超龄杂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致残:法院判建筑公司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14.38万元
事实摘要
据新浪财经2026年10月27日报道,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张某2024年2月入职广安当地一处建筑工地从事杂工工作,次月上班途中遭遇无责交通事故,造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涉案项目虽由总包单位投保建设工程工伤保险,但未将张某纳入参保范围,致其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赔;宇某建筑公司以张某超龄、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未纳入参保名单为由拒绝赔偿,张某的仲裁申请亦曾因超龄因素未被受理。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用工主体资格不能因劳动者超龄而豁免;建筑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认定不受劳动者退休年龄限制;针对张某无既往工资缴费基数的情况,法院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赔付标准。最终判决双方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终止,宇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3806.57元。
评析
本案纠正了一个在建筑劳务行业流传甚广的误区: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工伤的“免责挡板”。超龄农民工靠务工维系生计是普遍现实,即便无法参保工伤保险、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工受损后的权益依然受法律刚性保护。对企业有三点提示。其一,项目工伤保险必须全员实名参保:总包投了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却漏掉具体人员,漏保的后果就是企业全额自担——本案14.38万元全部由建筑公司支付,省下的保费与事后赔付完全不成比例。其二,违法分包的责任链条不断:工程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自然人招用人员发生工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出去了就与我无关”在司法上行不通。其三,超龄用工要单独建档管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应单独核对参保状态、书面明确用工形式与待遇标准,不要用“超龄=劳务关系=无工伤责任”的想当然替代合规审查。
来源:新浪财经(2026-10-27)
https://finance.sina.cn/2026-10-27/detail-iniwrzhq2069738.d.html
辞职后发现辞职前已怀孕:仲裁驳回恢复劳动关系请求,主动辞职不适用三期保护
事实摘要
据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2026年10月29日报道(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智某2026年3月18日以“个人原因”向某贸易公司提出辞职,4月17日双方办结全部离职手续;4月27日,智某得知自己在辞职前已经怀孕,5月8日向公司提出恢复劳动关系,主张辞职时不知晓怀孕构成重大误解、辞职行为应予撤销,且孕期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解除应属无效,公司拒绝后,智某5月15日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其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孕期女职工不得解除”仅针对用人单位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单方解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不得辞退、不得解除”同样针对用人单位行为,劳动者主动辞职属自行处分权益,不适用上述保护性规定;其二,怀孕属自身生理状况,不属于对辞职行为性质、相对人等核心要素的错误认识,不影响“主动辞职”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继续履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本案系劳动者个人辞职导致合同解除,不存在该前提,故不适用。
评析
本案与“用人单位辞退孕期女职工”类案件形成一组对照: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保护的是“不被用人单位解除”,而不是“辞职可以反悔”。42条锁定的只是用人单位依40条、41条的单方解除;劳动者自己以“个人原因”辞职,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之后发现怀孕,不能把“不知怀孕”包装成重大误解来撤销。对企业有三点提示。其一,“自愿离职”的书面证据是关键防线:辞职信、离职交接单、面谈记录要完整留存,证明辞职系劳动者自愿、用人单位未诱导未胁迫,这是本案仲裁驳回的事实基础。其二,收到此类请求时的抗辩锚点:直接援引42条与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适用范围界限——约束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不包括劳动者主动辞职;48条继续履行更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前提。其三,注意区分“真自愿”与“被自愿”:如果辞职确系企业诱导、胁迫或变相逼退,性质完全不同,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日常离职面谈要规范,避免“劝退话术”留下把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2026-10-29,新浪财经转载)
https://finance.sina.cn/2026-10-29/detail-iniwwifc5392246.d.html
本期观察
本期观察
“软裁员”调查:据《工人日报》2026年10月29日报道,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采用恶意调岗降薪、随意加重考核、剥夺工作权限等“软裁员”方式施压,变相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法律专家指出,调岗、降薪、加重考核的本质是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协商一致,企业不顾劳动者意愿单方变更核心内容,可能构成违法,而“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还可能触发劳动者被迫解除并索取经济补偿。提示企业:岗位调整、薪酬变动与绩效考核的行权边界应有制度依据并做好协商留痕,司法实践对“正常经营管理”与“变相逼退”的区分日趋严格,“零成本裁员”的算盘在“隐形解雇”的刚性约束下只会越算越亏。(来源:《工人日报》,2026-10-29)
本期收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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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件 | 类型 | 状态 | 信息来源 |
|---|---|---|---|---|
| 1 | 检修工程师竞业限制纠纷案(徐某龙) | 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审查 | 法院判决 | 《工人日报》-中工网 |
| 2 | 公司提交伪造劳动合同被识破案(刘某) |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伪造证据 | 二审判决(已生效) | 法治日报 |
| 3 | 广安超龄杂工伤保险待遇案(张某) | 超龄用工·工伤保险待遇 | 一审判决 | 新浪财经 |
| 4 | 辞职后发现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案(智某) | 女职工保护·主动辞职 | 仲裁裁决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 5 | 职场“软裁员”现象调查 | 合规观察 | 权威媒体调查 | 《工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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