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牛来》看国产动画电影从制作到上映的审核流程

2026-08-19

电影项目从立项、摄制到院线公映,并非仅以完成制作和取得排片为终点,而是须经历剧本(梗概)备案、内容审查、技术审查、公映许可证核发以及发行、放映等多个相互衔接的法定环节。本文以国产动画电影《牛来》为例,依照电影项目的审批顺序,对其中的审核流程和主要合规节点作实务性梳理。

一、《牛来》的公开信息

《牛来》为国产动画电影,片长86分钟。公开信息显示,导演为信雨萌,编剧为孙丽芳;第一出品单位为大连璟园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发行单位为天津山崎影业有限公司。

该片的剧本备案立项号为影动备字〔2021〕第104号,备案地为辽宁省。该备案事项见国家电影局发布的《2021年10月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公示》,发布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

该片公映许可证号为电审动字〔2024〕第33号,属国产动画片类。该信息载于国家电影局2026年4月3日发布的《2025年电影公映许可证发放公示(国产动画、纪录、科教、特种片)》。公开信息所列中国大陆院线公映日期为2026年8月5日。

二、电影制作发行的主要规范依据

现行电影制作、审查、发行和放映的基本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由主席令第54号公布,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层面,主要依据为《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该条例于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的具体规则方面,适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该规定由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于2006年5月22日公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于2017年12月11日修订。电影片送审的操作环节,则以国家电影局2019年10月8日发布的《电影片送审须知》为重要办事指引。

实务提示:审核程序的法定依据应以《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为准,部门规章及《电影片送审须知》属于具体操作细则。猫眼、豆瓣及票务平台等信息只能辅助确认上映信息,不能作为审核程序依据。

三、从制作到供应的十个主要审核环节

(一)摄制主体资质:先判断主体与项目类型

《电影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还应按国家规定将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管理条例》原设《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电影产业促进法施行后,普通法人、其他组织经剧本梗概备案即可摄制。与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的,仍须经广电总局批准并领取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

就《牛来》而言,该片为国产动画片,第一出品单位大连璟园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为境内法人,原核验材料显示无涉外合拍情形,主体资质符合现行制度。

(二)剧本(梗概)备案:摄制前的备案节点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确立了剧本梗概备案义务。按照《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该备案制度适用于境内公映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及中外合拍片;联合摄制的,由其中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特殊题材影片还应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交剧本版权协议或者授权书。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可以按备案剧本拍摄;有修改意见或者不同意拍摄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需要另请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备案完成后出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并由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备案情况。

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剧本进行审查,发现含有禁止内容的,应及时通知不得投拍。《牛来》于2021年完成剧本备案,取得影动备字〔2021〕第104号备案,该事项即对应本环节。

(三)内容审查标准:禁止内容与删改风险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列举了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迷信,危害社会公德、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侮辱、诽谤他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对禁止内容作了与上述规定相对应的细化,并要求电影技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还明确了九类应删剪、修改的情形,包括曲解中华文明历史、贬损革命领袖和英雄人物,恶意贬损军队、公安、司法形象,夹杂淫秽色情低级内容,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宣扬消极颓废价值观,鼓吹宗教极端主义,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过分表现酗酒、吸烟,以及违背法律法规精神等。

(四)成片送审:内容审查的法定门槛

摄制完成的电影应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7条规定,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不合格经修改重审的,期限重新计算。

进行电影审查时,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意见是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按照《电影片送审须知》的实操流程,申请人应登录国家电影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填报“影片送审”,下载打印材料后提交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省级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不合格或者需要修改的,则在决定书和意见表中说明。原核验材料显示,《牛来》于2024年通过国家电影局内容审查,对应本环节。

审查机关在法律文本中表述为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按《电影片送审须知》的现行办事流程,省级审查通过后,仍须向国家电影局办理龙标片头、终审及公映许可证相关手续。省级广电部门经广电总局委托,也可以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影片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制片单位再到广电总局领取公映许可证。

(五)技术审查与领取龙标片头:从内容合格走向技术合格

影片经省级审查通过后,制片方应持规定材料至国家电影局办理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通常所称“龙标”的手续。按《电影片送审须知》,影片U盘须已按省级意见修改完毕,格式为MP4或者MOV,仅限H.264编码,文件大小不低于3GB且不超过8GB。

涉及公安、司法、少数民族等特殊题材的影片,还需提供相关单位协审意见。终审材料包括《电影片数字母版制作送审单》《影片终审信息表》、数字电影母版(DCP)、DVD三张、国际乐效、剧照海报等。

原核验材料显示,《牛来》的“数字母版技审”即对应本环节。澎湃新闻报道明确,该片“从剧本备案、成片审核到数字母版技审、院线密钥发行,整套流程完整规范”。

(六)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公映资格的形成

审查合格的电影,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照《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审查合格、复审合格,或者属地审查合格后由制片单位持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的,均可进入公映许可证发放节点。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0条要求,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片头处。国家电影局定期公示公映许可证发放信息,载明片名、公映号、第一出品单位等信息。

《牛来》的公映许可证号为电审动字〔2024〕第33号,载于国家电影局2026年4月3日的公示。“电审动字”前缀代表国产动画片类。

(七)发行与放映:进入院线供应前的资质要求

《电影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电影片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也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从事电影发行活动的企业,应具有与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影院等固定场所放映活动的,应具有与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分别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关于审批期限,《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5条规定,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电影管理条例》第36条至第38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请,跨省发行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放映单位向县级或者设区市电影行政部门申请,均在60日内作出决定。该条例同时规定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

《牛来》的发行方为天津山崎影业有限公司。原核验材料仅记载,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依法应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但未就该发行方许可证原件作单独核验。

(八)网络传播与音像制品供应:并非院线之外的例外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也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内容变更、复映与特殊情形:许可证并非一劳永逸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查。已经取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广电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取得公映许可证后,电影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应在该展举办前将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以及提供影片参加境外影展的,应报广电总局批准。

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发给公映许可证。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不准予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法律责任:供应环节的处罚风险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影片、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或者取得许可证后变更内容但未重新取得许可即发行、放映、送展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没收影片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虚假交易、虚报瞒报票房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活动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牛来》的公开信息可以看到,国产院线动画电影的合规路径至少覆盖剧本备案、成片内容审查、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公映许可证核发以及发行放映等相互衔接的环节。剧本备案并不等同于取得公映资格,内容审查和技术审查合格后取得公映许可证,才构成后续发行、放映、网络传播和制作音像制品的前提。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本文讨论的是院线电影,即国产故事片、动画片的流程。网络电影作为网络视听节目,还适用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审核规则,二者不可混同。依《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7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均可审查并颁发公映许可证;按国家电影局《电影片送审须知》的现行办事流程,省级审查通过后仍须向国家电影局办理龙标片头、终审及公映许可证手续,最终公映许可证发放信息由国家电影局公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或制作为音像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将依《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9条、第54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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