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6号令《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将正式施行,同时废止施行近30年的1995年旧规。这不是简单的条文更新,而是商业秘密保护从"工业时代"向"数字时代"的全面跃迁。本文将为您梳理新规核心变化、司法裁判趋势,并提供可落地的合规建议。
一、为什么新规值得关注?——三十年一遇的制度重构
199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全文仅12条。彼时,中国互联网尚未普及,"电子侵入""算法""数据脱敏"等概念闻所未闻。三十年来,这部旧规如同一台老式发动机,虽能运转,却早已无法驱动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
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第126号令《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全文31条,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新规历经五年酝酿、多轮征求意见,最终完成了从"原则宣示"到"体系化执法规则"的质变。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什么?
- 如果您的保密协议还是十年前的模板,可能已不足以认定"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 如果您的研发日志、实验数据没有系统留存,可能错失重要的维权证据;
- 如果您对离职员工的管控仅停留在"交接清单",可能面临巨大的泄密风险。
二、新规十大核心变化——与1995年旧规对比
变化一:保护客体大幅扩容,算法、代码、数据正式入列
【律师解读】
新规第五条明确将"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列为技术信息,第七条更突破性规定"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亦具有商业价值。这意味着:
- 药企研发中"此路不通"的化合物合成路径
- 车企碰撞测试中未达标的"废案"
- AI公司训练失败的模型参数
这些以往被视为"无价值"的信息,如今均受法律保护。企业的研发管理必须前置——研发日志、实验记录、项目会议纪要等过程文档,其保密管理与最终成果同等重要。
表1: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保护范围对比
| 对比项 | 1995年旧规 | 2026年新规 |
|---|---|---|
| 技术信息 | 设计、工艺、配方等笼统列举 | 明确增加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数据 |
| 经营信息 | 管理、销售、财务等 | 细化客户信息至交易习惯、意向、内容 |
| 实用性要求 | 要求"具有实用性" | 删除该要求 |
| 阶段性成果 | 未涉及 | 失败数据、阶段性成果纳入保护 |
变化二:"不为公众所知悉"认定标准精细化
新规第六条明确了五类"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并规定了两个关键规则:
- 判断时间节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时"为准,而非起诉时
- 加工信息保护: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仍可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律师解读】
这一规则直接回应了数据型企业的痛点——原始数据可能来自公开渠道,但经过清洗、标注、建模后形成的衍生数据产品,依然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2025年南京中院审结的淘宝"生意参谋"案("全国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正是这一趋势的典型体现。
变化三:保密措施进入"技术治理时代"
新规第九条列举了八类合理保密措施,其中第四项为全新增设:
"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
【律师警示】
企业仅靠"不准泄密"的劳动合同,已不足以认定"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新规明确要求企业在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场景下采取技术性管控措施。未部署权限分级、未留存操作日志、未对敏感数据脱敏的企业,在维权时可能因"保密措施不足"而败诉。
表2:传统保密措施 vs 数字化保密措施
| 传统措施 | 数字化措施 |
|---|---|
| 签订保密协议 | 权限分级(最小权限原则) |
| 制定保密制度 | 数据脱敏 |
| 限制涉密区域出入 | 操作日志留痕 |
| 纸质文件加锁 | 加密存储与传输 |
变化四:侵权行为认定精准规制数字化手段
新规第十条以"列举+兜底"方式,明确了五类新型不正当手段:
- 越权接触型:未经授权进入权利人的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
- 技术攻击型:通过设置恶意程序、漏洞攻击等技术手段获取
- 数据转移型:将商业秘密下载或传输至不受权利人控制的电子邮箱、云盘
- 贿赂胁迫型:通过财物、人身威胁等方式获取
- 其他不正当手段
【律师解读】
这些规定直指当前最常见的泄密场景:员工离职前批量下载图纸至个人云盘、技术人员利用漏洞窃取数据库、竞争对手通过"猎头"挖角并诱导携带资料等。新规让此类行为的认定"有法可依",大幅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变化五:建立推定侵权制度,破解"举证难"
新规第二十条正式建立推定侵权制度:
"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涉嫌侵权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使用的除外。"
【律师解读】
这一规则借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的举证责任转移制度,是破解商业秘密维权"举证难"的核心利器。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吉利诉威马案(判赔6.4亿元)中,法院正是运用类似逻辑,在被告"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技术人才"的情况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推定侵权成立。
表3:侵权认定标准变化
| 对比项 | 1995年旧规 | 2026年新规 |
|---|---|---|
| 信息一致性标准 | "信息一致性或者相同性" | 放宽为"实质相同" |
| 举证责任 | 权利人需证明全部要件 | 权利人证明"实质相同+获取条件"即可推定 |
| 侵权人抗辩 | 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则认定侵权 | 侵权人需主动证明信息为合法获得/使用 |
变化六:明确五类不侵权情形,平衡保护与竞争
新规第十五条首次系统规定了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 独立发现或自行研发
- 反向工程(对公开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
- 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技能、经验开展工作
- 依法向国家机关披露(基于揭露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等需要)
- 其他合法情形
【律师解读】
第三项尤为关键——它明确了员工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不属于商业秘密,离职后可自由使用。这一规定平衡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避免了权利人滥用权利限制人才流动。
变化七: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升
新规第二十六条还明确了五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
- 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
- 对权利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解读】
罚款上限从20万元跃升至500万元,增幅达25倍。更值得关注的是"二年内再犯"条款——这意味着重复侵权者将面临"顶格处罚+刑事移送"的双重打击。
表4:行政处罚标准变化
| 违法程度 | 1995年旧规 | 2026年新规 |
|---|---|---|
| 一般侵权 | 1万—20万元 | 10万—100万元 |
| 情节严重 | 无明确标准 | 100万—500万元 |
变化八:技术秘密案件管辖升级
新规第三条建立了分级管辖制度:
"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也可由具有相应执法能力的县级部门管辖。"
【律师解读】
这一规定直指基层执法痛点。技术秘密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比对、非公知性判断,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缺乏专业能力。新规将此类案件"上收"至市级,既保障执法质量,也统一裁判标准。
变化九:新增域外管辖规则
新规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律师解读】
这一条款填补了跨境商业秘密侵权的行政保护空白。在数据跨境流动、境外"挖角"境内技术人才、海外分公司泄密等场景中,境内企业可依据此条寻求行政救济。
变化十:构建"行政指导+企业合规+行业自律"多元保护体系
新规第四条明确要求:
-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宣传培训、指导企业建立保护制度
- 鼓励企业通过认证、存证等方式强化保护
- 行业组织制定保护规范、合规指引
【律师解读】
这一规定体现了从"事后执法"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企业可通过第三方认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既强化内部管理,也在维权时提供有力证据。
三、司法实践趋势——从"补偿性赔偿"到"惩罚性赔偿"的跨越
趋势一:高额判赔成为常态,惩罚性赔偿广泛适用
【裁判要旨】
在吉利诉威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 以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日)为界,前后分别适用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 被告"以侵权为业"的,按销售利润率(而非营业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
- 停止侵害责任延伸至限制以非法技术为基础取得的专利的实施及处分(全国首次)
表5: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高额判赔案例
| 案例 | 审结时间 | 判赔金额(人民币) |
|---|---|---|
| 吉利诉威马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 2024年 | 6.4亿元 |
| "玻璃机"技术秘密侵权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 | 2025年 | 3.8亿元 |
| 橡胶防老剂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 2023年 | 2.02亿元 |
趋势二:新类型商业秘密保护不断涌现
【趋势判断】
商业秘密保护紧跟新质生产力发展,算法、模型参数、训练数据、基因信息等新型信息资产的保护需求将持续增长。
趋势三: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广泛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明确:
- 权利人证明"采取保密措施"+"存在侵害行为"后,无需再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
- 被告有"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技术人才"事实的,如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生产出相关产品,应进一步减轻权利人证明负担
- 对产品公开上市不当然导致技术图纸中所有信息公开
表6:新类型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 案例 | 保护客体 | 意义 |
|---|---|---|
| "智能检索算法"案(深圳中院,(2021)粤03民初3843号) | 算法 | 算法依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
| "剧透"游戏角色案(上海浦东法院,(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 | 游戏角色形象、技能数据 | "游戏数据为保护客体的首案" |
| "生意参谋"衍生数据案(南京中院,(2023)苏01民初4082号) | 衍生数据产品 | "全国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 |
| "游戏策划配置表"案(浙江高院,(2024)浙民终1043号) | 游戏数据资产 | 首例以商业秘密保护游戏数据资产 |
四、企业合规建议
建议一:对现有保密制度做一次"新规合规体检"
对照新规第九条的八类保密措施,逐项排查现有制度是否覆盖了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离职员工管理等场景;
重点检查:是否对云盘、企业微信/钉钉等数字化办公系统的访问权限进行了分级管理?是否对离职员工的账号权限及时回收并要求其清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载体?
新规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将直接引用第九条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建议在新规施行前完成自查和补强。
建议二:将"数据""算法"等新型资产纳入商业秘密管理范围
-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客体保护趋势,对企业的数据资产、算法模型、AI训练数据等进行商业秘密合规评估;
- 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数据""算法""参数"等属于商业秘密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维权受阻;
- 对核心算法和数据集采取加密、访问控制、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新规第九条第四项)。
建议三:规范涉密人员离职管理,防范"有组织挖角"风险
- 新规第十三条新增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类型,企业应关注竞争对手通过"挖角"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风险;
- 离职面谈中明确要求员工返还、清除、销毁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载体,并保留书面记录(新规第九条第七项);
- 对核心涉密人员,在竞业限制协议之外,可单独签署保密承诺,明确离职后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
建议四:建立商业秘密侵权应急响应机制
- 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的执法措施,包括进入经营场所检查、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查询银行账户等,企业在收到行政调查通知后需要快速响应;
- 建议提前确定:收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通知后的内部汇报路径、外部律师介入时机、证据材料整理责任人员;
- 如企业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考虑在新规施行后,优先通过行政投诉途径维权——行政执法在证据固定方面具有司法程序不具备的效率优势。
建议五:关注行政处罚记录对企业信用的影响
- 新规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但处罚决定本身可以公开);
- 对于拟上市、拟参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对商誉及资格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 建议企业将商业秘密合规纳入年度合规审计范围,必要时委托外部律师出具合规评估报告。
建议六:关注"境外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管辖条款
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这意味着,即使侵权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境内市场监管部门仍可能具有管辖权;对于有跨境业务、境外研发中心的科技企业,建议提前评估相关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在变革中构建竞争壁垒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施行,绝非简单的条文更替,而是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逻辑的根本性转变——从"事后救济"走向"事前防御",从"纸质档案"走向"数字治理",从"单一维权"走向"体系化合规"。
回望过去三十年,1995年旧规诞生于工业经济时代,彼时企业的核心资产是有形的图纸、配方和客户名片。而今,算法、数据、代码已成为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远程办公与跨境协作重构了工作场景,电子侵入与数据转移成为泄密的主要通道。新规的出台,正是对这一深刻变革的制度回应。
2026年6月1日,是一个起点,而非终点。商业秘密的形态将持续演化,侵权手段也将不断翻新。但无论技术如何变革,有一点始终不变:那些尊重知识价值、敬畏规则边界、愿意为保护创新投入资源的企业与机构,终将在公平竞争中获得时间的馈赠。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研究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索引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2月24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1995年11月23日公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2026年6月1日废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来源:ipc.court.gov.cn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官方解读,来源:samr.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