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1983年商标法施行以来的第五次修改,也是迄今为止幅度最大、力度最强的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直指恶意抢注、商标囤积、"擦边球"使用等行业长期存在的顽疾,全面升级了商标保护体系。对于广大企业而言,接下来的半年过渡期,是调整商标战略、完成合规布局的关键窗口。
一、一个刚刚宣判的千万元级商标案
就在六天前的7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知名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因侵害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并须在官网、微博、微信、小红书、抖音等六大平台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该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茉莉奶白方称将提起上诉,最终结果有待二审程序的审理。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LV主张权利的四叶花卉图形,是Monogram经典老花体系中的标识性元素,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茉莉奶白则以其"东方摩登"视觉风格为基础,将花卉图形作为品牌装饰元素在全国2300余家门店中广泛使用。双方就相关图形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等问题存在根本分歧,这也将是二审(如有)中的核心焦点。
该案一审结果创下了国内新茶饮行业商标案件判赔金额的新高,无论最终是否维持,其引发的讨论已远超个案本身。将该案的争议焦点放到新商标法的框架下审视,我们会发现,每一项核心变化——从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再到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几乎都能在LV诉茉莉奶白案中找到对应的映射。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案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切口,帮助我们理解新法到底改变了什么。
二、八大核心变化逐一解读
变化一:动态标志正式入法,品牌表达进入"动"时代
新法第十四条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商标的范围,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并列。这意味着,手机开机动画、App的加载动效、视频平台的动态Logo等,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保护。
这是我国商标法与国际商标实践接轨的重要一步。《新加坡商标法条约》以及欧盟、美国等主要经济体均已将动态标志纳入商标保护体系。对于互联网企业、游戏公司、影视传媒企业来说,这一变化将极大丰富品牌保护的手段。
企业行动点
- 排查企业现有的动态品牌元素(开机动画、动效Logo等),评估注册价值
- 在新法施行前准备好动态标志的设计图样和使用证据
- 注意: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动态效果,不得注册为商标(第十八条)
变化二:恶意注册"零容忍",认定标准更明确
这是本次修订最核心的变化。新法第十九条将原有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修改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旧法第四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新法第十九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新法第五十四条【新增】
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新法第六十七条【加重】
商标代理机构参与恶意注册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核心变化
认定标准从"主观恶意"改为"客观超出经营需要",门槛大幅降低,且新增罚款处罚,恶意注册从"驳回"升级为"驳回+罚款"双重打击。
认定标准更清晰:"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赋予了审查机关更大的裁量空间,不再需要证明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只要客观上注册数量明显超出经营所需即可驳回。
处罚力度大幅提升: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新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参与恶意注册的,可处最高20万元罚款,并可被停止受理业务。
重要提示
新法施行后,企业现有的防御性商标布局将面临合规考验。大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防御性注册,可能被认定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建议在2027年1月1日前完成商标资产的全面梳理和清理。
变化三:重拳整治"擦边球"商标,误导性使用可被撤销
这是本次修订中最具话题性的新增条款。新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
新法第五十六条【新增】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一条款精准回应了近两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千禾0""壹号土"等商标事件。过去,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刻意放大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淡化其他要素,让消费者误将商标当作品质承诺,在商标法层面缺乏直接规制手段。新法施行后,此类"心机商标"将面临从罚款到撤销的完整打击链。
变化四:惩罚性赔偿全面升级,故意侵权代价陡增
新法第七十七条对侵权赔偿制度进行了三方面升级:
旧法第六十三条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新法第七十七条
对故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核心变化
仅一字之差——"恶意"改为"故意",权利人举证门槛大幅降低。结合新法新增的恶意诉讼处罚条款(第八十一条),侵权维权两端的规则全面收紧。
惩罚性赔偿:1-5倍:对故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倍数仍然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继续保持高倍数。更重要的是,将触发条件从"恶意"调整为"故意",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门槛。
法定赔偿上限维持500万元:当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均难以确定时,法院可在50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该上限保持不变。
赔偿包含合理开支:明确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降低维权经济负担。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新法还新增了第八十一条恶意诉讼处罚条款,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法院可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可以判令承担民事责任,这将有力遏制滥用商标权进行恶意维权的行为。
从LV案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变
- LV诉茉莉奶白案一审判赔1030万元,凸显了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实践运用。
- 新法将触发条件从"恶意"调整为"故意",这一变化的实质是降低了权利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举证门槛——对于知名品牌而言,维权工具的可得性将进一步提升。
- 但同时也应看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法院在个案中仍需综合考量侵权规模、主观状态、后果等因素,不会简单地"逢诉即罚"。
变化五:商标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
新法第三十六条将商标初审公告的异议期从旧法的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这一变化看似只是时间上的微调,实则对在先权利人的商标监测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拥有大量商标资产的大型企业而言,商标监测频率必须从原来的月度或季度排查升级为更密集的监控机制。一旦错过短短两个月的异议窗口期,就只能通过后续的无效宣告程序维权,时间和经济成本将大幅上升。
企业行动点
- 建立或升级商标公告监测系统,将监测频率压缩至两周内
- 2027年1月1日新法施行后立即调整内部商标管理流程
- 对于重点商标类别,考虑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实时监控
变化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门槛降低
新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法删去了旧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这一限定,将跨类保护的适用主体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展至所有"驰名商标"。
新法的重大突破在于,首次明确将跨类保护的对象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展至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这意味着,即使你的品牌尚未在中国完成全类注册,只要能证明其通过长期使用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就可以援引驰名商标条款,阻止他人在不同类别上搭便车式注册或使用,有效回应了"重注册、轻使用"的结构性问题。
跨类保护的适用边界——从LV案谈起
- LV的四叶花卉商标核心注册在第18类(箱包皮具)、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商品类别上,而茉莉奶白主营的是第43类(餐饮服务),二者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别,这正是跨类保护问题的典型场景。但LV早于2021年12月30日即申请了四叶花卉图形在第43类服务上的商标注册,并于2022年12月21日注册公告,该事实使该案的侵权认定具备了同类别权利基础,并非完全依赖跨类保护。
- 因该案判决书尚未完整公开,无法确认法院在判决中是否适用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规则,或是仅涉及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商标近似判断。
- 新法将跨类保护延伸至未注册驰名商标,进一步拓宽了保护范围。但企业在实际维权中,仍需就商标的知名度、被诉行为的误导性等逐一举证,制度的"保护力度"最终取决于个案的"证明力度"和司法裁量的结果。
变化七:商标代理机构责任全面加重
新法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第六十七条列出了六大类违法行为,包括:伪造法律文件、欺诈招揽业务、利益冲突代理、明知恶意注册仍接受委托、代理机构自行申请商标、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代理机构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同时,新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从业人员如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执业、自行接受委托等,也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广东高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判例二已经明确了: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恶意注册商标仍提供代理服务的,需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法的施行将使这一司法立场获得更坚实的立法支撑。
此外,新法第六十五条专门增设了强制备案制度: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商标管理和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旧法对代理机构备案和监管的规定较为薄弱,新法将备案义务上升为法定要求,从源头上强化了对代理行业的全链条监管。对于企业而言,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核查其是否已依法备案、从业人员是否合规,将成为一项必要的尽调环节。
变化八:境外商标维权有了"官方背书"
近年来,我国企业商标在境外被恶意抢注的事件屡见不鲜——瑞幸咖啡在泰国被抢注、"绍兴花雕酒"在日本被抢注,多个知名品牌在东南亚遭遇商标囤积。这些事件不仅迫使企业耗费巨额成本维权,更严重阻碍了中国品牌"出海"的步伐。
新法第六十九条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回应:
新法第六十九条【新增】
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这意味着,企业在海外维权时,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驰名证明文件,作为境外程序中的权威证据,显著提升在异议、无效宣告、侵权诉讼等程序中的举证能力。对于有出海计划的企业,这无疑是一项"战略性"的制度供给。
三、结语
本次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商标制度从"注册优先"向"使用为本"的深刻转型。对于诚信经营、真正使用商标的企业来说,新法将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而对于依赖商标投机、"擦边球"营销的企业而言,合规红线已全面收紧。
上海作为我国商标申请量和有效注册量均位居前列的城市,本地企业尤其应当重视此次修订,尽快完成商标战略的调整与布局。在接下来的半年过渡期内,建议企业尽早启动内部合规审查,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协助,以争取在新法实施前完成全方位的商标合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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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研究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6月26日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 广东法院网:广东高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3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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