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外卖骑手是"打工人"还是"个体户"?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争论多年。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首次确立了"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核心认定标准。2026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评选的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确认案为这一标准的适用提供了清晰、具体、可操作的裁判指引。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三级程序,均一致认定骑手与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的?对平台企业、骑手群体和整个新业态用工市场意味着什么?本文为您逐一拆解。
一、案情简介
骑手是如何工作的?
2023年7月18日,张某军注册成为蜂鸟团队骑手,进入苏州某科技公司所属的殷高西路站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并加入了一个名称中包含"兼职"字样的微信工作群。
张某军的日常工作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接单方式:主要为系统派单,但接单后可通过APP骑手大厅或联系站点协调的方式进行转单——不顺路或可能超时的订单,骑手可以选择不送。
自由度较高:公司从未因张某军转单、请假、上线迟到等行为进行过任何处罚。
薪酬结构特殊:张某军的薪资结构与普通骑手明显不同,且加入了兼职工作群,与全职骑手在管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
保险安排:公司为张某军购买了新职伤雇主责任险。张某军受伤后,已通过该保险获得了理赔。
争议如何产生?
受伤后,张某军要求苏州某科技公司配合进行工伤鉴定,公司未予同意。
张某军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在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相关部门已作出"新职伤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为由不予支持,撤销了该案。
张某军不服,起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张某军仍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至此,这个涉及新业态用工核心争议的案件,摆在了上海二中院合议庭面前。
案件程序历程
三级程序一致结论: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裁判结果
三级程序一致:不构成劳动关系。仲裁委、一审法院(宝山法院)、二审法院(上海二中院)三级程序均得出一致结论:张某军与苏州某科技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上海二中院的核心裁判逻辑
上海二中院在判决中,围绕"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核心概念,从三个层面展开了详细的裁判说理:
第一层
骑手对工作安排的自主决定程度较高
张某军的接单模式虽以系统派单为主,但对于不顺路、明显将超时等不便的订单可以自由转单;公司对其上线迟到、下线或小休等行为亦未进行严格约束。张某军转单及上下线的自由度较高,基于主观意愿持续在线接单,无法体现公司对其劳动过程进行了较强程度的管理控制。
第二层
站点管理行为 ≠ 支配性劳动管理
站点管理人员不定期在微信工作群内发布服务规范提示等,法院认为这属于"基于维护平台工作正常运营、提升服务品质等目标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支配性劳动管理。法院在此处区分了"日常经营管理"与"人身从属性管控"——前者是所有商业模式中普遍存在的,后者才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第三层
劳动关系合意的缺失
张某军加入的是名称包含"兼职"字样的工作群,薪资结构与普通全职骑手明显不同。这些客观事实难以体现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双方并没有"你要做我的员工、我要做我的员工"的共识。
综合以上三点,法院认定张某军对外卖配送工作的自主决定程度较高,不构成接受"支配性劳动管理",难以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上海二中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意义远超个案本身。法院在判决中系统阐述了"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核心概念的司法适用框架:
本案确立的三项裁判规则
规则一:自主决定程度为首要评价要素
骑手对工作安排的自主决定程度,是判断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首要评价要素。核心审查指标包括:接单模式(强制派单还是自主抢单/转单)、上下线自由度(是否可自由开始和结束工作)、请假和排班的灵活程度。
规则二:日常管理 ≠ 支配性管控
平台基于维护运营秩序而实施的日常管理措施(如服务规范提醒、质量监控等),不当然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控制"。关键区分在于:该管理是否达到了"劳动力支配"的程度——即劳动者是否已完全处于用人单位的指令、监督与惩戒体系之下,丧失了自主安排劳动时间和方式的自由。
规则三:劳动关系合意须客观审查
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考察双方的"合意"——即双方是否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薪资结构差异、工作群性质(兼职群 vs 全职群)等客观事实,是判断合意的考量因素。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首次确立了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认定新业态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本案是这一指导性案例在地方司法实践中的直接落地和细化适用,为新业态用工争议的裁判提供了可操作的审查框架。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为何重要:填补了"管理"与"管控"之间的模糊地带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对"管理"与"管控"的精细区分。在以往的外卖骑手案件中,一个常见的争议是:平台通过算法派单、通过微信群发布要求、通过评分机制进行考核——这些算不算"劳动管理"?如果算,是否就意味着骑手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二中院的回答是:管理行为本身需要进一步区分。维护平台运营秩序所必需的日常管理,是任何商业模式中都存在的;而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劳动管理",要求管理达到了劳动者在人身上依附于用人单位的程度——典型表现包括:不能拒绝工作安排、不能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不能在处罚风险下自主决定工作方式。
本案中,张某军可以自由转单、上线迟到不被处罚、加入的是兼职群——这些事实恰好说明,平台对他的管理并未达到"支配性"的程度。这一裁判思路,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算法管理是否等同于劳动管理"这一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
对平台企业的启示
企业合规建议
一、用工模式的"自由度"是裁判的关键。如果平台对骑手的接单方式、工作时间、排班安排赋予了足够的选择空间,且不以处罚手段强制约束,则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显著降低。
二、书面协议和薪酬结构是"合意"的重要证据。兼职/全职的不同管理模式、不同薪酬体系,应在入职文件和日常管理中予以明确体现和区分。
三、新职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的购买是合规底线。本案中公司为骑手购买了新职伤保险,骑手受伤后获得了理赔——这一安排既保障了骑手权益,也在程序上避免了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扩大化。
四、日常管理措辞需谨慎。微信工作群中的通知措辞、对骑手的指令方式,都可能成为证明"支配性管理"的证据。建议企业对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明确"运营管理"与"劳动管理"的措辞边界。
对骑手群体的启示
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本案并非"骑手维权无门"的信号。恰恰相反,它揭示了一条更为清晰的维权路径:如果骑手的工作模式确实达到了"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程度——例如强制派单且不能拒绝、严格的出勤考核和处罚机制、薪酬结构等同于固定工资——那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仍有较大的胜诉空间。关键在于用证据证明"管理"已经达到了"支配"的程度,而非停留于日常运营层面的管理。
与广州案例的对比:同是新业态用工,为何结果不同?
2026年4月,广州中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一也是一起涉及新业态用工的劳动关系确认案——网络主播陈某与文某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却被法院认定了劳动关系。两个案件对比,正好揭示了"支配性劳动管理"标准的两端:
| 对比维度 | 广州案例一(认定劳动关系) | 上海案例十(不认定劳动关系) |
|---|---|---|
| 工作安排 | 受公司工作指派,请假须审批 | 可自由转单,上线迟到不处罚 |
| 报酬方式 | 每月固定报酬 | 薪资结构特殊,与普通骑手不同 |
| 从属程度 | 存在明显人身隶属性 | 自主决定程度较高 |
两个案件一正一反,共同说明了一个核心命题:在新业态用工中,决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不是"行业属性"(外卖配送或直播行业),而是"管理程度"(是否达到了支配性的程度)。这种以"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理念,正在成为各级法院审理新业态用工纠纷的共识。
五、结语
张某军案的价值,在于它将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支配性劳动管理"——细化为一套可操作的裁判指标体系:接单自由度、排班灵活性、薪酬结构、管理措辞、处罚机制、工作群性质……这些看似琐碎的用工细节,在法庭上构成了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证据拼图"。
对于上海这样一个拥有数十万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城市而言,这一案例的意义尤为深远。它既为平台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边界——怎样的管理模式不会触发劳动关系认定;也向劳动者传递了明确的信号——证明"支配性管理"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在数字经济与灵活用工持续深化的当下,类似的争议只会越来越多。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逐案确立裁判规则的做法,正在为这个快速演变的领域提供宝贵的行为指引。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而言,理解这些规则、用好这些规则,才是真正的"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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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研究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引用案例索引
- 最高人民法院网: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0651.html
- 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裁审衔接 | 构建劳动争议多元治理新模式(内附十大典型案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jNpk3W9CpIJsIpr3fKiSQ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广州法院2026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hslGFcjSWwRw6eZF14R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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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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