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引证新规28条——从数据来源到处罚裁量,全链条解读划重点

2026-08-11

2026年6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共二十八条,公布即施行。《指南》作为2023年《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的「姊妹篇」,从引证内容的真实性、标示规范、呈现方式到虚假认定、处罚裁量,构建了完整的执法闭环。本文对《指南》正式稿的核心条款进行解读,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其对实务的意义与各类市场主体的合规路径。

一、《指南》的出台背景与核心定位

广告是广大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广告法》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但该条款较为原则化,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近年来,广告市场上出现了两类突出问题:

一是「萝卜坑式引证」,即部分经营者以明显量身定制的研究报告等为依据,在广告宣传中进行引证,人为制造「首创」「第一」等噱头,从而加剧竞争;

二是「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即部分经营者在广告中着力突出商品卖点的同时,显著弱化可能影响消费决策的不利信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指南》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广告法》第十一条的实操难题。其核心定位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指引,二是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供合规指引,三是为「萝卜坑式引证」「买报告」等突出问题提供精准规制工具。

二、《指南》五大核心要点与实务启示

(一)引证 VS 自证(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引证内容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广告主以外」。只要数据的生成主体不是广告主本人,无论是第三方报告还是委托机构出具的数据,构成引证内容,必须标明出处。其中最为关键的规定是:「广告主委托他人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并在广告中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引证内容。」这一规定回应了「买报告」的情形,企业委托检测机构或调查公司出具报告,应认定为引证内容,必须标明出处。

与之相对应,第十七条明确了自证内容的判断标准,包括广告主自行取得的数据,以及使用AI、深度合成等技术生成的内容。第十八条同时规定自证内容「可以不标明出处」的权利,但必须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这意味着自证内容虽然可以不标出处,但仍须标明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且不得出现「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情形。

(二)绝对化用语的豁免限缩(第十三条)

商品分类没有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在该分类中使用「第一」「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即「萝卜坑式引证」不享受《指南》的豁免,依然按《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查处(20万元至100万元)。同时,地域小于省级、行业领域小于国家标准的,也不豁免。

(三)广告引证内容的呈现规范(第十一条)

广告中的限制条件不能「藏」起来,字体字号、颜色应满足「一般公众能够清晰识别」的要求。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使用与背景近似颜色等方式隐藏限制条件或作出「不利于消费者」解释的,即「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情形,依《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查处(10万元以下)。

(四)第三方机构的责任认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创设了「三次推定应知」规则,对第三方机构的广告经营者身份认定提供了明确的量化标准。

委托双方对将数据用于广告有明确意思表示的,为明知;有三次及以上接受同一委托方委托所获取的数据在广告中被引用的,为应知。一旦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须承担《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查验核对义务。

第二十条还为广告发布者设定三条红线:引证内容无出处的、未标明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与原始数据不一致的,不得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五)梯次化处罚 + 「不予处罚」柔性机制(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

《指南》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构建了梯次化的处罚体系,将不同违法情形与《广告法》的具体处罚条款精准对应:

合规要点 具体要求 法律后果
未标明出处或未标适用范围期限、有效期限 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 第五十九条:10万元以下罚款
字体不清晰或限缩性标注 违反《广告法》第八条 第五十九条:10万元以下罚款
绝对化用语不豁免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第五十七条:20万元至100万元
引证内容虚假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十五条:广告费3到5倍罚款,无法计算的20万至100万元
广告经营者未尽查验义务 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还建立了「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柔性执法机制。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这一柔性机制有助于引导广告主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避免「一罚了之」的对抗性执法。

三、典型案例评析

(一)瓜子二手车「成交量遥遥领先」虚假广告案

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瓜子二手车)于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在乐视网等媒体平台发布视频广告,广告内容为「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经调查,当事人在「创办一年」期间(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的实际成交量为85874辆,而同期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成交量为442878辆,人人车的成交量为92375辆,两家对比对象的成交量均超过瓜子二手车。当事人提供了3份证明材料但均未被采信。

2018年1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作出《京工商海处字〔2018〕第2170号》处罚决定,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罚款1250万元

法律评析:本案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经典案例。瓜子二手车广告中的「成交量遥遥领先」属于引证内容中的「调查结果」,但其引用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按《指南》第十四条第(一)项,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数据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直接认定为虚假广告。当事人提供了3份证明材料但均未被采信,正是《指南》第三条「广告主举证责任」规则的典型适用。

(二)和府捞面「中式面馆第一品牌」绝对化用语案

上海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府捞面)于2024年12月在各直营门店放置「中式面馆第一品牌」宣传字样的广告牌。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威市场占有率数据或第三方调查报告等引证内容。2025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罚款30000元。

法律评析: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第一品牌」既是绝对化用语,又涉及引证内容的缺失。按《指南》第十三条,需审查是否存在不豁免情形。中式面馆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存在对应的行业分类,不属于第(三)项「无国家标准」情形。同时,「第一品牌」未标明地域、行业、时间等限定条件,属于第(一)项「地域小于省级」和第(二)项「行业领域小于国家标准」的不豁免情形,仍应按《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查处。

(三)湛江放大招农业科技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案

湛江市放大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商品广告中使用了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但未按照《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标明引证内容的出处。2023年6月,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遂市监界处字〔2023〕4号》处罚决定书,罚款3000元。

法律评析:本案展示了《指南》的「轻重分离」逻辑。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本身只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属于「轻罚」范畴(10万元以下)。但如果同时存在「无法说明来源」的情形,且引证内容本身也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则可从「未标明出处」的轻罚升级为「虚假广告」的重罚。正是《指南》将「无法说明来源」从直接认定调整为「重要考量因素」的制度逻辑所在。

(四)许昌某厂家「全国销量第一」不予处罚案

2024年11月,许昌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社区电梯内看到「XXX产品全国销量第一 欢迎来电咨询」的广告。经调查,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广告宣传的产品销量为「全国销量第一」。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下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025年3月,许昌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本案展示了《指南》第二十七条「不予处罚」和第二十八条「可以不予处罚」的柔性执法机制的实务适用。

四、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合规影响

(一)广告主:举证责任与全链条合规

《指南》第三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广告主在使用引证内容时应当全面梳理五个层面的合规要求:

  • 真实性层面:数据来源真实存在且可查询,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内容。
  • 准确性层面:引证内容与原始数据意思表达一致,不得篡改、歪曲或部分引用。
  • 标示层面:如实标明出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且字体字号满足「清晰识别」要求。
  • 展示层面:禁止「大字吸睛、小字免责」,限制条件不得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或与背景近似颜色等方式隐藏。
  • 时效层面:数据已被修正的,应同步更新广告内容;互联网引用路径变更的,应调整广告或停止发布。

(二)广告经营者:第三方机构的身份认定

《指南》第十九条创设的「三次推定应知」规则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调查公司、研究机构等产生实质性影响。一旦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就需承担《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法定义务,未尽义务的依《广告法》第六十条查处。

(三)广告发布者:查验核对义务的实质化

《指南》第二十条为广告发布者设定了三条「红线」:引证内容无出处的、未对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引证内容与原始数据不一致的,依法不得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这意味着广告发布者不能仅以「广告主提供了证明文件」为由免责,还需主动核对引证内容与原始数据是否一致。

五、合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相关市场主体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 广告主应全面梳理引证内容的五层合规要求(真实性、准确性、标示、展示、时效),特别注意「清晰识别」标准和「数据同步更新」义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取得数据并在广告中使用的,应当作为引证内容处理,必须标明出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用途限制条款。
  •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内部合规管控机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方不得将本报告数据用于商业广告」,避免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引证内容查验核对标准流程,重点核对三项内容:出处有没有、范围期限标了没、跟原始数据对不对得上。
  • 关注「萝卜坑赛道」风险:商品分类无对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得在该分类中使用「第一」「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否则不享受豁免。
  • 善用「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机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主动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六、结语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广告引证领域从「粗放审查」迈向「精细化治理」的制度进路。《指南》以二十八条条文构建了从定义界定、数据质量、标注义务、虚假认定、自证内容到主体责任、处罚裁量的完整执法闭环,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言,《指南》的出台既意味着合规成本的上升,也意味着更加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的到来。建议各方认真研究《指南》全文,提前布局合规体系建设,以从容应对新的监管环境。


本文参考来源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的公告,阅读原文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的公告,阅读原文
  4. 澎湃新闻:4个字1250万!瓜子二手车因成交量遥遥领先被罚,阅读原文
  5. 央广网:和府捞面违法宣称「中式面馆第一品牌」被罚3万元,阅读原文
  6. 网易号:发布商品广告引证内容无表明出处,湛江市放大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3000元,阅读原文
  7. 许昌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某厂家发布虚假广告案,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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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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