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抢一万原石”为何赔了100万?——米哈游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

2026-08-1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拼多多的再审申请,米哈游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落槌,100万元赔偿维持不变。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拼多多的涉案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宣传」与「仿冒混淆」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游戏IP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对互联网平台营销引流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件信息速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米哈游)
被告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
涉案游戏 《原神》及其游戏内货币「原石」
涉案行为 拼多多以「1元抢一万原石」为噱头,在视频平台发布推广任务引流至拼多多App
一审结果 认定构成虚假宣传,赔偿35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二审结果 增加认定构成仿冒混淆,赔偿提升至100万元
再审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100万元赔偿维持

一、案件回顾

(一)当事人概况

本案原告为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系国内知名游戏企业,其开发运营的《原神》是一款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开放世界冒险游戏,自上线以来在全球范围内积累了庞大的玩家群体,游戏内虚拟货币「原石」是玩家进行祈愿(抽卡)的核心货币,具有极高的市场辨识度与商业价值。

本案被告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多多」),系国内头部电商平台运营主体,其通过「多多视频」等视频内容板块开展用户引流与营销推广活动。

(二)被诉侵权行为事实

2025年,拼多多在未获得米哈游任何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各大视频平台发布《原神》游戏主题推广任务,面向自媒体博主发起招募,提供视频制作参考素材和固定话术,要求博主制作《原神》相关宣传内容,并在视频画面或评论区挂载「1元抢一万原石」活动链接,以此诱导广大《原神》玩家点击链接、下载拼多多App。

然而,玩家点击链接进入活动界面后,实际上根本无法通过该活动获得《原神》游戏内的道具货币「原石」,仅能抽取拼多多平台内部的「娱乐补贴金」。拼多多平台的真实目的在于借助《原神》IP的知名度与玩家对「原石」的需求,将玩家引流至拼多多平台完成App下载与用户转化。

更为关键的是,在米哈游发函警告后,拼多多并未停止相关行为。该虚假宣传内容导致大量玩家误以为米哈游与拼多多之间存在官方合作关系,对米哈游的品牌商誉造成了实质损害。米哈游遂依法提起诉讼,由此拉开了这桩历时两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序幕。

(三)三级法院审理历程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呈现出清晰的裁判递进逻辑:

  • 一审阶段:法院认定拼多多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35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 二审阶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关于虚假宣传及登报消除影响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拼多多对「原神」「原石」及相关游戏角色等标识的整体使用行为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将赔偿金额提升至100万元,并判令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再审阶段:拼多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定拼多多提出的全部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针对二审判决涉及的核心争议作出认定,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二审判决为生效终局判决。

2026年7月3日,米哈游法务部正式对外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结果,标志着这桩备受行业关注的案件正式落下帷幕。

二、法律评析

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集中体现为四个层面:虚假宣传的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界定与仿冒混淆的构成、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行认定的法理基础,以及法定赔偿数额的酌定考量。以下逐一展开分析。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从「引人误解」到「客观虚假」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本案中,拼多多以「1元抢一万原石」作为推广宣传语,但实际上其根本无法提供《原神》游戏内的虚拟货币「原石」,用户点击后只能获得拼多多平台内部的「娱乐补贴金」。这一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属于典型的虚假商业宣传。更为重要的是,拼多多在庭审中对其无法提供《原神》游戏核心货币「原石」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这意味着被诉行为的虚假性在事实层面不存在争议。

(二)仿冒混淆的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扩张保护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本案在仿冒混淆认定上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原石」这一游戏内虚拟货币名称纳入「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本案中米哈游选择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为请求权基础,发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业标识的补充保护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神》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石」作为游戏中的货币,其名称、标识以及其他相关游戏角色、素材伴随游戏的持续宣传和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审法院认定拼多多被诉行为导致混淆并无不当。

虽然「原石」本身并非注册商标,但伴随《原神》游戏长期的推广宣传,「原石」作为游戏内的货币,已具备较高的市场辨识度,玩家能够将其与《原神》游戏货币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因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这一认定对游戏行业乃至整个数字文化产业具有深远意义。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名称、游戏角色名称、游戏内特有术语等元素,即便未通过商标注册取得专有使用权,只要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积累了足够的知名度与市场辨识度,同样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这为权利人提供了一条区别于商标侵权诉讼的补充救济路径,有效弥补了商标注册制的局限性。

(三)虚假宣传与仿冒混淆并行认定的法理基础

本案另一值得关注之处,是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了虚假宣传与仿冒混淆可以并行认定。一审法院仅认定了虚假宣传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增加认定了仿冒混淆。拼多多的再审申请中或曾主张两种行为不应重复评价,但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的双重认定。

这一裁判立场的法理基础在于:虚假宣传与仿冒混淆侵害的法益并不相同。虚假宣传损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规制的是经营者对自身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而仿冒混淆损害的是权利人的商业标识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规制的是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二者保护的法益不同、构成要件不同,互不排斥,因此可以并行认定。在本案中,拼多多一方面虚假宣传「1元抢一万原石」,又擅自使用「原神」「原石」等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导致消费者误认存在合作关系,两种行为分别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和混淆行为的规定,并行认定于法有据。

(四)100万元赔偿:法定赔偿的酌定考量

本案赔偿数额经历了一审35万元到二审100万元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拼多多的主观故意、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的100万元赔偿额并无不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即属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形,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

赔偿金额从一审判赔35万元提升至二审判赔100万元,增幅显著,其关键因素在于二审增加认定了仿冒混淆行为,且法院在酌定时着重考量了以下因素:

  • 其一,拼多多作为头部电商平台,在米哈游发函警告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 其二,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波及范围广泛,通过招募大量博主进行推广,影响面大;
  • 其三,被诉行为不仅造成经济损害,更对米哈游的品牌商誉造成了实质影响。

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使得二审法院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作出了100万元的酌定,最高人民法院亦认可该裁量并无不当。

三、案件启示与行业警示

(一)对游戏企业:IP维权的路径选择与策略启示

长期以来,游戏企业在保护游戏内元素时,往往依赖商标权、著作权等绝对权保护路径。但本案表明,当游戏内虚拟物品名称、游戏术语等元素未注册商标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提供有力的补充保护。游戏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固定侵权证据,同时在维权时灵活选择请求权基础,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对平台企业:营销引流行为的法律红线

平台企业在设计营销活动时,必须严格审查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确保所承诺的福利能够实际兑现。同时,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标识等商业标识,避免造成市场混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发函警告后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将被法院认定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可能在赔偿数额酌定时产生不利后果。

(三)对消费者:识别「引流陷阱」的自我保护

「1元抢一万原石」这类明显违背常理的「福利」宣传,本质上是以低价噱头诱导用户点击下载的引流陷阱。消费者应关注三点:核实宣传来源是否为官方渠道;警惕严重偏离市场规律的「福利」承诺;避免在不明来源活动中泄露个人信息。

(四)延伸思考: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与反法规制的衔接

从更深层次来看,本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原石」这一虚拟货币名称予以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呼应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随着元宇宙、数字藏品等新型数字资产形态的不断发展,如何构建涵盖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维度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将是未来立法与司法实践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四、结语

米哈游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100万元赔偿落定而尘埃落定。游戏虚拟元素可获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虚假宣传与仿冒混淆可并行认定,平台营销引流须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三重规则边界在本案中得以明确,为游戏IP维权与平台合规经营划出了清晰的司法坐标。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信经营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底线。任何试图通过「蹭IP」「虚假承诺」等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规制。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唯有坚守合规底线、以创新和服务赢得市场,方能行稳致远。


本文参考来源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版)
  2. 米哈游法务部微信公众号:借虚假宣传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拼多多被判赔偿米哈游100万元,阅读原文
  3. 米哈游法务部微信公众号:米哈游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100万元赔偿维持不变,阅读原文
  4. 中新网上海:米哈游诉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宣判平台被判赔100万元,阅读原文

【免责声明】本文所述案件事实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及米哈游法务部公告整理,法律评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

本文仅供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马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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