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日起,《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新修订内容正式施行,其中新增的“老年人陪护假”制度引发广泛关注。作为一项旨在缓解职工照护压力、提升老年群体福祉的重要制度安排,陪护假不仅关乎员工权益,也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
本文结合《条例》及相关官方解读,为用人单位提供一份清晰、可操作的实务指引,助力企业依法合规落实陪护假政策。
根据《条例》及官方说明,享有陪护假资格的人员为“赡养人”,具体包括:
•老年人的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注意:被赡养人必须年满60周岁,并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正式住院治疗(需办理入院手续),急诊留观、门诊观察等情形不适用。
•一般赡养人:每年累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
•独生子女赡养人:每年累计不超过7个工作日。
如何认定“独生子女”?
《条例》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通常指1978年至2015年12月31日)出生且无兄弟姐妹的子女。
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材料核实员工是否属于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个人档案或履历表中的相关记录;
•员工签署的独生子女承诺书(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采纳)。
•使用期限:应在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使用完毕;
•使用方式:可一次性使用,也可分次使用;
•不可结转:未使用的假期不得跨年累计,也不得折算工资补偿;
•不含节假日:陪护假仅计算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
示例:若老人于12月30日住院,员工可在12月30日、31日使用2天陪护假;若次年1月仍在住院,则可继续申请使用下一年度的陪护假(扣除元旦假期后)。
员工申请陪护假时,建议按以下流程操作:
提前申请(紧急情况可事后补办);
提交材料:
o请假事由及起止时间说明;
o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须体现正式入院信息);
o证明与被赡养人存在法定赡养关系的材料(如户口簿、出生证明、公证书等);
o独生子女身份证明(如适用)。
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请假审批与材料归档机制,确保合规、高效处理申请。
•工资支付:陪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员工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工资;
•争议解决:如因陪护假引发工资支付、休假安排等劳动争议,员工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因不当拒批或克扣工资而引发法律风险。
•员工是否上海户籍?不影响陪护假权利;
•老人是否在上海住院?同样不影响——即使老人在外地住院,在沪工作的赡养人仍可依法申请陪护假。
虽然《条例》未强制要求企业在老人出院后继续给予照护支持,但第二十四条明确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方式,帮助员工兼顾工作与家庭照护责任。
建议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合法合规基础上,探索更具人文关怀的用工安排,提升员工归属感与企业社会形象。
陪护假制度是上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家庭养老支持的重要法治举措。对用人单位而言,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践行社会责任的契机。建议各企业及时修订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请假流程,加强HR团队培训,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员工安心履职。
本文由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需个案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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