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法评|论性别歧视在招聘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路径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天尚法评|论性别歧视在招聘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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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招聘单位直接不要女孩子”的现象再度引发社会热议。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以“岗位特殊性”、“用工成本”等为由,设置性别限制,或直接拒绝录用女性求职者。本所认为,此类行为不仅是对社会公平的挑战,更是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公然违背,将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一、 招聘性别歧视的法律定性:明确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体系对“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构筑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企业在招聘环节中基于性别进行区别对待,直接违反了以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并明确禁止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因此,“不要女孩子”的“潜规则”,在法律上不具备任何“合理性”或“可协商性”,其性质是直接的、非法的就业歧视。

二、 企业的法律风险剖析:从“成本考量”到“代价支付”

实务中,部分企业辩称,其顾虑主要源于女性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带来的“隐性”用工成本。这种基于“成本考量”的歧视性行为,恰恰会引发企业支付更沉重的“法律代价”:

  • 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亦有权介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 民事诉讼风险: 近年来,“侵害平等就业权纠纷”已成为独立的民事案由。一旦求职者掌握了企业(包括HR)发表歧视性言论的证据,即可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企业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

  • 品牌与社会责任(CSR)风险: “性别歧视”的标签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它将严重损害企业在公众、投资者和潜在人才心中的形象,其负面影响远超行政罚款或民事赔偿。

三、 劳动法律师的合规建议

我们必须指出,企业对“三期”成本的担忧,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法律工具的误解。专业的合规管理,完全可以在合法前提下,平衡企业效益与员工权益:

  1. 善用“生育保险基金”: 法律并未将“三期”成本全部转嫁给企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在企业足额缴纳社保的前提下,主要由国家生育保险基金承担,而非企业。

  2. “三期”的合法管理: 法律保护“三期”女职工,不等于企业必须“供养闲人”。对于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孕期或哺乳期员工,企业有权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医疗证明,与其协商,进行合法的、合理的岗位调整。

  3. 建立“反歧视”招聘流程: 企业应从源头规避风险,建立标准化的招聘流程。例如,隐去简历中的性别、照片等信息进行“盲选”,统一面试问题清单,确保所有决策均基于“能力”而非“性别”作出。

(结语)

性别歧视是企业用工合规的“高压线”。任何试图以“潜规则”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是短视且危险的。我们律所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科学、严谨的劳动用工合规制度设计,我们坚信,尊重法律、尊重员工,才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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