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研究 | 中国娱乐法核心概念:实践与风险指引(2)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天尚研究 | 中国娱乐法核心概念:实践与风险指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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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旨在为天尚律所新执业律师提供一份关于娱乐法领域核心概念的简要解析与实务指引,原用作内部新人培训使用,现组织编辑部分培训内容公开分享,供新入此领域的同行及文化传媒公司相关从业者参考,因篇幅较长,分多期发布,本期为第二篇。】


娱乐法核心概念解析

概念二:邻接权的范围与适用

核心定义与法律依据

邻接权,又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传播者(而非创作者)的权利,旨在保护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投入的劳动和资金,著作权有极强的人性权的性质,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通常只侧重保护经济利益。


邻接权主要包括:

1. 表演者权:保护演员、歌手、乐手等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署名);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需要注意的是,最新的著作权法将“表演者”限定为自然人,演出单位不是表演者。    

2.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保护录音制品(如CD、数字音乐文件)和录像制品(如演出录像、表演录制、会议录像、)的制作者对其首次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 广播组织权: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即广播组织的邻接权应是基于“播放”产生的,电台、电视台制作节目 不属于此项权利的范围。具体包括:许可他人转播、录制和复制、(新增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实务应用

邻接权在娱乐产业的日常运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 演艺合同:在演员、歌手与制片方、经纪公司或演出主办方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表演者各项权利的行使方式、许可范围(如是否允许用于商业广告、衍生品开发)、署名方式、形象保护要求、报酬(演出费、后续使用的版税分成)等。

2. 音乐产业:唱片公司与歌手、乐手签订录音合同时,会涉及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的归属与分配。音乐作品在各大数字音乐平台上传播,平台需获得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的多重授权。

3. 广播电视与网络平台:电视台、网络视听平台对其自制或购买的节目,除了享有作品著作权(如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还可能作为广播组织(或类广播组织)对其播放行为享有一定的控制权。

4. 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集中许可、使用费收取与分配、以及集体维权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例如,音集协代表录音制作者向KTV等使用场所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


相关案例解析

涉及邻接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常有演员在参与影视剧或广告拍摄后,其表演片段被未经授权用于其他商业宣传,或其署名权、表演形象被不当处理,引发侵权纠纷。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会审查授权合同的具体约定,判断使用行为是否超出了许可范围。

在数字音乐领域,平台之间因版权问题产生的诉讼,如“网易云音乐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案”等,虽然表面上多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但其背后往往也牵涉到对独家音乐版权(包含词曲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等邻接权)的争夺和许可模式的合法性问题。这些案件反映了邻接权在数字时代商业模式构建中的核心地位。


主要风险点与防范建议

主要风险:

1. 未经授权使用:未经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或广播组织许可,擅自使用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广播电视节目。

2. 权利期限误解:对各项邻接权的保护期限理解不清,导致在权利过期后仍支付费用,或在权利未过期时误以为已进入公有领域。

3. 集体管理授权不明: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时,对其授权的权利种类、范围、地域等不明确,可能导致重复授权或授权不足。

4. 转授权问题:被许可方在未经原始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获得的邻接权再许可给第三方。


防范建议:

1. 签订明确授权合同:与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签订书面合同,清晰界定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范围、期限、地域、费用及支付方式。

2. 核实权利状态与期限:在使用相关表演或制品前,注意核实其邻接权的保护状态和剩余保护期限。

3. 审慎对待集体管理:与集体管理组织接洽时,要求其提供明确的授权依据和权利清单,确认其管理范围与所声称的权利一致。

4. 规范转授权行为:如需转授权,应在原始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另行取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本指引编写人员:詹德强律师 陈薇律师 马明宇律师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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