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逐渐成为一种规模庞大的新型职业群体。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职业主播人数已接近4000万。
在这一背景下,一个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真的有效?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相关案例,就集中反映了这一问题。
这些案件不仅涉及主播个人权益,也关系到整个直播行业的规则边界。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主播章某入职某直播公司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
同时,协议还设置了一个触发条件:
如果主播账号粉丝超过10万,且单月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问题在于:
章某在职期间使用了两个账号:
一个为公司注册账号(多人使用,粉丝超过10万)
一个为其个人账号(仅其本人使用,粉丝未达10万)
公司认为:
应当将两个账号粉丝数合并计算,从而认定竞业限制已触发。
但法院并未支持这一主张。
法院认为:
竞业条款存在歧义时,应结合账号归属、使用方式、行业习惯等因素解释。
个人专用账号更符合“主播达人号”的通常理解。
同时,由于两个账号粉丝存在重合,简单叠加会导致统计失真。
最终,法院认定:
主播未触发竞业条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另一案件中,主播史某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进入同类直播间工作。
企业主张:
• 返还竞业补偿
• 支付双倍违约金
法院则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
法院指出:
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确实可能接触到:
• 销售数据
• 用户偏好
• 营销节奏
• 大促策略
这些信息在采取保密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因此,竞业限制本身具有合理性。
但与此同时,法院也强调:
违约金的约定必须符合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将违约金从竞业补偿款的双倍下调至与补偿款等额,,
既保护企业利益,也避免对劳动者造成过度负担。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播竞业问题之所以复杂,主要原因在于:
主播与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特殊性。
例如:
• 有些主播签的是劳动合同
• 有些签的是经纪合作协议
• 有些处于“类劳动关系”状态
同时,主播职业本身又具有高度个人属性:
粉丝往往更认人,而非认机构。
这就导致一个现实矛盾:
企业希望通过竞业限制保护商业利益,
而主播则希望保持择业自由。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围绕三个核心问题进行审查:
是否存在真实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范围是否合理
违约责任是否显失公平
只有在三者均合理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才可能被支持。
在主播行业中,并非所有信息都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司法实践中通常区分为:
可受保护的信息,例如:
• 用户数据结构
• 精准投放策略
• 供应链价格体系
• 营销节奏安排
而不受保护的信息,例如:
• 主播个人表达能力
• 主播风格
• 行业通用直播技巧
• 普通运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