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影视作品、动漫形象等文化IP的商业价值不断提升,各类围绕热门IP展开的衍生经营也越来越多。主题餐厅、主题展览、IP联名产品、主题摄影等商业模式层出不穷。
但与此同时,一个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当商家未经授权借用热门IP进行营销时,是否构成侵权?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答案。
案件的起因并不复杂。
原告是一家电影版权公司,拥有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等系列作品的著作权。该系列电影上映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电影热度持续期间,一家全国连锁儿童摄影机构在其线上平台推出了多个主题摄影套餐,其中包括:
• “哪吒主题摄影”
• “石矶娘娘主题摄影”
在宣传页面中,商家不仅使用了类似电影人物的形象,还引用了电影中的经典台词、视觉风格以及海报设计元素进行推广。
原告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营销:
一方面,未经授权使用了电影中的美术作品;
另一方面,通过借用电影热度进行商业宣传,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摄影机构与电影官方存在合作关系。
因此,原告以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为由提起诉讼。
面对指控,摄影机构提出了两点主要抗辩理由。
首先,双方业务领域不同。
原告从事电影制作发行,而被告主营儿童摄影,属于完全不同的行业,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因此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其次,被告认为,“哪吒”本身是中国传统神话人物,并非原告独创。
既然属于传统文化人物,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再创作和使用,因此其摄影创意属于合理的商业创新,而不是侵权。
这一观点也确实触及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传统文化元素是否可以被独占?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哪吒”这一人物形象确实源自中国传统神话,其基本设定属于公共文化资源。
但需要注意的是:
公共文化元素并不意味着具体作品表达也属于公有领域。
换句话说:
• 神话人物“哪吒”本身可以被任何人使用
• 但电影中具体呈现的“哪吒形象”,如果具有独创性,就受到著作权保护
在《哪吒之魔童降世》中,创作者对人物进行了大量再创作,例如:
• 独特的面部表情设计
• 带有反叛气质的性格塑造
• 特定的视觉风格
这些内容都属于作品的 独创表达。
法院在比对后认为:
部分被控使用的“哪吒形象”,虽然在丸子头、红黑配色等方面与电影形象相似,但这些元素本身来自传统文化或在先作品,并不属于电影独创部分。
因此,这部分内容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与此同时,摄影机构在宣传中使用的:
• “石矶娘娘缩小版”
• “哪吒魔王子”
• “结界兽”等形象
与电影中的美术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并且被上传至多个网络平台用于商业宣传。
法院据此认定,这部分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 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认为:
电影公司和摄影机构属于不同领域,不存在竞争。
但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一观点。
法院指出,在当前IP商业化开发日益普遍的背景下,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往往会通过授权方式,将IP延伸到各种衍生领域,例如:
• 玩具
• 文创产品
• 主题展览
• 主题摄影
因此,电影版权方与摄影机构之间,至少存在潜在的市场竞争关系。
当商家在电影热映期间使用电影角色、名称、台词等商业标识进行宣传时,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服务与电影官方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
这种行为不仅借用了他人的商业信誉,还可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
被告行为不仅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