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法评|“年终奖”保卫战:基于上海司法实践的深度解析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天尚法评|“年终奖”保卫战:基于上海司法实践的深度解析

《天尚法评|“年终奖”保卫战:基于上海司法实践的深度解析》的PDF格式下载

岁末年初,不仅是职场人盘点收获的时刻,也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期。

对于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而言,这笔钱究竟是“到手的鸭子”,还是“镜中花水中月”?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制定合规的制度以规避法律风险?

本文将结合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及典型司法判例,深度解析年终奖发放的法律逻辑,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份实务指南。


一、 核心裁判规则:离职原因决定奖金归属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年终奖发放前离职是否享有奖金”的问题,上海法院通常遵循以“离职原因”为核心的裁判规则。

简单来说,法院不再简单地依据“发放时在职”这一时间点来一刀切,而是要看“是谁的错”导致了员工在发放前离职。

根据上海法院的相关意见,我们可以将离职情形分为以下三大类进行分析:

  1. 劳动者主动辞职:风险自担,通常无奖

如果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如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那么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属于其个人原因导致不符合发放条件。

实务观点: 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终奖。因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发放时在职”作为奖金发放的前提条件。劳动者主动离职,意味着其自愿放弃了该条件的成就。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提出辞职时,应充分评估年终奖的损失,权衡利弊后再做决定。企业则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发放时在职”的条款,并确保员工已签收知晓。

  1.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无需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地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因此合法解除),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终奖。

法理逻辑: 合法解除意味着用人单位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既然解除行为合法,且劳动者存在过错(如严重违纪),那么劳动者自然失去了获得奖励的资格。

  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视为恶意阻却,应当支付

这是最复杂,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类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经完成了全年度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又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

深度解析: 这一裁判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恶意阻却条件成就”。

•恶意阻却: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存活”到年终奖发放日。这被视为用人单位为了不发奖金而恶意制造了离职条件。

•举证责任倒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能证明自己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身上。用人单位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例如“业绩不达标”或“表现不符合标准”等。如果拿不出证据,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 实务难点:“无过失性辞退”时如何界定“不符合发放条件”?

除前文列举的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解除等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即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解除亦合法的情形,例如基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解除,年终奖是否需要发放?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案例回顾:房某诉大都会人寿案((2018)沪02民终11292号,指导案例183号)

这是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经典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案情简介: 房某在大都会人寿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2017年12月,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房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果,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时距离2017年度年终奖发放(次年3月)仅剩几个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公司,认为房某已离职,不符合发放条件。 二审(上海二中院)改判,支持房某诉求,判决公司支付年终奖13.86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然而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房某在2017年度工作满一年,正常履行了职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房某的业绩表现不符合规定。公司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导致房某离职,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其获得劳动成果的权利。


三、 企业合规管理的“避坑”指南

基于上海法院的裁判口径,企业在年终奖管理上必须从“粗放式”转向“精细化”。

  1. 制度设计:避免“一刀切”的无效条款

很多企业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离职人员不享受年终奖。”这种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容易被认定为“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

合规建议: 企业应当细化离职人员的处理规则:

•明确区分: 明确规定因个人原因辞职、因严重违纪被开除的,不享受年终奖。

•引入折算机制: 对于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导致离职的(如协商一致解除、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建议规定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能降低诉讼风险。

  1. 考核留痕:建立可视化的绩效档案

在上述房某案中,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举证不能”。公司虽然主张房某不符合发放标准,但拿不出具体的考核记录。

合规建议:

•年度考核表: 必须建立规范的年度绩效考核制度。考核表应包含具体的KPI指标、权重及评分标准。

•签字确认: 年度考核结果最好有员工的签字确认。如果员工拒绝签字,应有完整的送达记录(如邮件、公告等)。

•客观记录: 平时要做好员工工作表现的记录(如奖惩单、绩效面谈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证明“员工表现确实不佳”,而非公司随意决定。

  1. 解除程序: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在房某案中,公司使用的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条款。虽然这属于合法解除,但在年终奖问题上,法院认为这不属于劳动者过错,因此支持了奖金。

合规建议: 如果企业确实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建议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将年终奖问题纳入协商范围。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确认无其他任何未结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以一揽子解决纠纷。


四、 劳动者维权的“锦囊妙计”

对于面临裁员或离职的劳动者,如何保住自己的“年终奖”?

  1. 识别“违法解除”

首先要判断公司的解除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如果公司没有合法理由(如没有规章制度依据、没有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等)就辞退你,这属于违法解除。在这种情况下,你有权主张年终奖。

  1. 收集“已完成工作任务”的证据

既然裁判规则强调“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你就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工作成果: 年度总结报告、项目结案书、完成的方案、销售回款记录等。

•考勤记录: 证明你在该年度正常出勤工作。

•过往评价: 平时的月度/季度绩效评价,如果表现良好,可以佐证年度表现。


五、 结语

年终奖,既是劳动者一年辛劳的回报,也是企业激励员工的有效措施。在法律的天平上,它衡量的是公平与诚信。

对企业而言,“离职即无奖”的时代已经过去。未来的用工管理,必须建立在精细化的绩效考核和规范化的解除程序之上。

而对于劳动者,了解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保留好你奋斗的证据,才能在职业变动的十字路口,守护住属于你的那份应得收入。

-全文完-



- 作者介绍 -

取消

关注天尚微信公众号获得最新资讯

扫码支持
天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