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高院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案例解读文章,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具有行业标杆意义的案件——在微信公众号源代码空间发布"抄袭"评论,构成商业诋毁。该案不仅揭示了数字经济时代商业诋毁的新形态,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适用边界进行了重要拓展。
本案中,A、B公司均为SVG编辑器行业知名企业。A公司发现,B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源代码公共空间内,存在"A公司编辑器你抄够了没""A公司编辑器又来抄袭啦"等评论。A公司认为,B公司利用源代码公共空间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B公司抗辩称:评论基于事实(产品视觉相似),且源代码空间受众极窄,一般公众无法查看,不构成传播。
法院一锤定音:源代码公共空间的评论虽受众有限,但"在特定群体中流动,也能够与特定群体之外的社会环境产生交互",符合商业诋毁的"传播"要件;同时,B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抄袭事实,其评论属于"模糊性、片面性"的误导性信息。
传播方式的突破性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传统理解中,"传播"多指通过大众媒体或人际传播。本案法院突破性指出:传播行为不以受众人数或传播范围为唯一标准。源代码空间虽受众少,但至少能影响三类特定人群:
•SVG编辑器行业从业者或学员
•正在使用B公司编辑器的用户
•与B公司合作的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
这种"特定群体内流动+与外部环境交互"的传播模式,构成新型传播方式,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
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
法院明确指出,B公司"指责A公司存在抄袭行为,但未说明具体情节","既无行业内普遍认同,亦无鉴定机构比对报告,更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权威认定"。这揭示了商业诋毁中"误导性信息"的认定关键: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而非主观评判。
尤其在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如软件开发),对竞争对手"抄袭"的指控具有极强破坏力。法院强调:"此类对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视的行业内,评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有抄袭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控诉",必须"基于事实、客观全面、言之有据"。
责任承担的精准匹配
本案在赔偿金额上体现"责任与传播范围匹配"原则。法院考虑到源代码传播范围有限,判决赔偿11万元(远低于A公司主张的202万余元),而非简单按"影响范围"全额支持。这为同类案件的赔偿计算提供了新思路——不能因传播方式新颖而加重责任,但也不能因传播范围窄而忽略其实际影响。
企业需警惕"隐形战场"的法律风险
本案警示:源代码公共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所有能产生信息交互的场域,包括代码空间、API接口、技术文档等,均需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企业在技术文档、代码注释、产品说明中,避免使用"抄袭""侵权"等主观性表述,即使存在争议,也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商业评论需坚守"事实+依据"底线
在互联网时代,企业常通过社交媒体、技术社区等平台发表行业评论。本案表明,任何商业评论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事实基础:有明确证据支持(如比对报告、鉴定意见)
•信息完整:披露全部有效信息供受众判断
•专业客观:避免情绪化表述
证据固定与维权策略升级
本案中,A公司成功维权的关键在于完整固定证据:源代码中评论的截图、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源码、行业专家意见等。企业应建立系统化的证据收集机制,包括:
•定期备份竞品技术文档
•建立行业信息监测机制
•与专业鉴定机构建立合作
风险提示:企业如发现竞争对手在源代码空间发布诋毁言论,应立即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传播范围小"而忽视维权。
本案判决不仅是一起商业诋毁纠纷的裁决,更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数字时代适用的司法创新。它明确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在由代码构建的"隐形世界"中,公平竞争原则同样有效。企业不仅要在看得见的市场空间遵守规则,也需在看不见的代码空间恪守底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度发展,商业诋毁行为将呈现更多"隐形化""技术化"特征。企业合规管理需同步升级:技术团队需接受商业竞争合规培训,法务部门应介入产品设计与技术文档审核,人力资源部门需将竞争合规纳入员工行为准则。
正如法官所言:"凡是能够产生信息交互的场域,都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唯有将合规意识融入技术基因,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案的判决,无疑为行业树立了数字时代竞争行为的法治标杆。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