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紧跟社会事实,涉及到“假离婚”、同居析产、直播打赏、追回赠与“小三”的财物、拖欠抚养费、家庭主妇离婚经济补偿等多个社会热点问题。
一、“假离婚”可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假离婚”“真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是不可恢复的,但可以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规避限购政策为由,诓骗配偶与其“假离婚”,实际上是想达到解除婚姻关系、多分财产的目的。此次《征求意见稿》仍然坚持“假离婚”的婚姻关系是不可恢复的,但为了治理社会上的这一乱象,支持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这样一来那些诱骗对方离婚想要多分财产的人,就无法达成目的了。
二、同居析产
首先同居与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同,不能直接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适用在同居关系上。原则上,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是归各自所有的。在同居关系析产时,能够区分归属的,比如工资收入、继承受赠、单独经营的收益等,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无法区分归属的,比如共同出资、共同生产等产生的收益,参照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同时,也参照婚姻关系,在同居生活期间做出贡献较多的一方,有权申请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三、直播打赏款项处理
首先,未成年人的直播打赏,是可以请求返还款项的。
其次,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的能否退款,要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基于淫秽、色情等低俗表演而进行的打赏,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以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的款项;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不能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款项,但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一方可以以对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四、原配可追回赠与“小三”的财物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
五、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六、全职家庭主妇可获得离婚经济补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依据,需要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依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综合考虑。以此确定了全职家庭主妇对家庭所做贡献、投入的精力是有实际价值的。
另外,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还列举了几种婚姻关系中的房产纠纷、股权纠纷的情形,明确了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的审理做出了明确的指引。但《司法解释(二)》目前还处于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并不是正式版本,部分条文也存在争议。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提出以下几点:
一、第一条 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即:如果另一方不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已婚”而与之结婚,那么“在后婚”就可以因为起诉时“前婚”已不再存续而认定“在后婚”有效,这一条是为了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对婚姻的信赖利益,但此种判定与刑法上关于重婚罪的判定却是相悖的,也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重婚者某段时期同时存在两个合法有效婚姻的情况。另外,在重婚的案件中,重婚者是有欺骗的故意的,大多数的另一方都是“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是无婚姻状态才与之结婚的,仅因为另一方是“善意”的,就能将“在后婚”认定为有效婚姻,而无视重婚者的欺骗,这样反而没有起到保护善意当事人“婚姻自由、不受欺骗”的作用。
二、第十六条 “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后文又规定: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仍不能独立生活,是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赞同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后,欠付的抚养费就不用付了,但是请求支付的权利也只是“单独抚养的一方”才享有,被扶养人一旦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了,就丧失了支付欠付抚养费的请求权,这对被扶养人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况且《民法典》中已明确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即通常认为被扶养人在满足“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条件时,对欠付的抚养费应当还有三年的诉讼时效,《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将《民法典》中赋予的诉讼权利缩小了,而且这种缩小是针对刚刚成年并具备生活能力的人。第十六条要求被扶养人只能在“未成年或不具备生活能力”时讨要抚养费,对被扶养人也太过苛刻了。
三、第二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后确实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对方提供适当的帮助。如果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也可以请求对方通过“提供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给付一定的房屋租金”、“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等方式提供帮助。但仅仅因为一方经济困难,就可判决有能力的一方为其提供帮助,是否会纵容某些“好吃懒做”的当事人,侵犯了有能力一方的利益,设定“房屋无偿使用权”、“居住权”还会影响有能力一方的日常生活和再婚需求,对有能力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