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关注到,知名带货主播罗永浩的微博账号承认在其直播间销售的“皮尔卡丹”品牌羊毛衫为假冒伪劣产品,并宣称相关“供货方”涉嫌伪造文书、涉嫌伪造假冒伪劣商品、涉嫌蓄意欺诈,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罗永浩承诺在向供货方维权索赔的同时,将联系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代为进行三倍赔付。
作为初代网红及创业者,罗永浩因其风趣而闻名,受到大量粉丝的喜欢,并给到爱称“老罗”。但这次其所在的抖音平台上“交个朋友”直播间中的“带货翻车”事件,虽然老罗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发布事件声明并承诺代为三倍赔付,但我们仍有必要了解直播带货售假情形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
【一、供货商家责任】
以“某音”等知名直播平台上直播带货购物模式为例,若销售产品出现假冒伪劣的情形时,作为供货方的商家往往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1.我们从最严重的“刑事责任”角度来看,商家销售假冒伪类产品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主要有: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表现为商家作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若其在生产或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此罪名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要表现为商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食品,但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主要表现为若商家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诸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都可能在这些严重的直播“翻车”中产生,值得注意的是,构成上述罪名的商家,包括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因上述构成的罪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我们再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讨论;直播活动中各方会签署一系列的合同或协议,直播间的供货商家为消费者销售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必然会违反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内容,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相关销售主体的违约责任,是守约方和违约方之间的合同争议问题。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供货商家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若因其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也就是为何老罗会在其微博提到“向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代为进行三倍赔付”的原因;当然老罗在进行相关赔付后,大概率会依据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向商家等实际责任方进行追偿。
3.当然,即便商家已向消费者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我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仍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依据所涉关于产品安全、假冒伪劣、检验检疫、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及具体情节,管理部门可以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比如:“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中,直播间投放的商品购买链接,是广州某贸易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一家网上旗舰店,收款和发货等行为均是由该贸易公司实施,经抽检发现这家公司销售的这款“即食燕窝”商品标签存在瑕疵,据了解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主播责任】
正如老罗微博强调的“其在达成合作前,已按照正规流程,签署了完备的法律协议及合同要求产品供应商,如出现假货或不良产品时,供应商要承担严厉的赔偿,并检查了各种证书。”可以说作为知名主播,老罗已经做到了“手续齐全、程序合规”,但其真的就能“免责”吗?笔者看来未尽然。
带货主播应对其宣传推广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资质有当然的审查义务。
以“某音”直播带货购物模式为例,除部分主播销售自营产品外,大多数主播都是采用收取坑位费+佣金的模式,为商家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相应产品的销售界面会有“XXX(主播名)|推荐”的字样,主播的直播间内购物车链接分别为不同产品的实际经营者、销售者所有,主播并非平台内的实际经营者,不属于产品的经营者或销售者,其角色更类似于产品的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故受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活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服务,也不得发布;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如果老罗对其带货产品审查不严,或者并未使用就直接推荐产品,那么就存在承担相关责任的可能性。所以老罗的代赔“三倍”的承诺,无论是其作为知名主播的信誉出发,还是对其作为主播审查尽责的要求,都可以说是直播带货应有的担当。
【三、相关建议和思考】
1.供货商家方面
供货商家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办理相应资质证件,如涉及代理等销售环节,应办理好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产品的正规渠道来源。
与主播合作的过程中,应当签署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对主播的推广行为进行相应的约束,保证主播按照商家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推广,避免出现虚假宣传或违规承诺的情形,并进行主播责任承担的相关协议约定,以此保障商家的权益。
2.平台主播方面
主播进行商品宣传推广时,应重点审查商家的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等)、权利证明文件(品牌授权书、代理合同等)以及产品的品质资料(如原材料、成分、疗效等)等,同时推广前对产品进行使用,避免出现直播间翻车的情形。在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出现时,如主播能证明其已尽到审查义务并使用过相关产品,则可有效规避其责任风险。
同时,宣传推广时,主播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不得出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推广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如能做到上述要求,则可将主播在直播带货活动中的风险有效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