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不断繁荣,金融机构个贷业务也愈加繁忙。然而,在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当下,逾期拖欠债务情况并不罕见,而债权债务纠纷也屡屡发生,市场由此产生了对于债务催收这一新领域的发展需求。
债务催收(debt collection) 是指当债务人出现违约或逾期还款时,债权人以其自身名义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其名义收取欠款的行为。 按照债务类型,可分为个贷催收和商账催收;而根据催收主体,可分为内部催收与委外催收。根据催收方式,可分为非诉催收和诉讼催收。
本研究将结合相关法条与案例,聚焦于近年来催收领域的发展现状与其相关法律问题。
二、我国催收行业的现状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催收行业在我国的发展都处于受限的状况。1995年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催收公司的合法性受到冲击。然而,由于客观需求始终较大,国家对于催收领域逐渐开始采取了愈加包容的态度,并出台相应行业规范。
(一)个贷催收领域现状
个贷催收,是指借款人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履行贷款合同,导致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按时全额收回,银行通过专业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借款人的欠款实施追收活动。
针对个人贷款,商业银行内部一般均设置有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催收部门、法务部等进行内部催收,以便更好地挽回个贷及信用卡相关资金损失。
然而,个贷催收涉及的债务纠纷往往具有所涉持卡人多、单笔金额小等特点,往往为一项需要团队化与专业化工作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若由每一家持牌金融机构都设立自己的催收团队,一是成本相对较高,二是效率上不及专业团队,所以伴随着个人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这些机构普遍对个贷催收采取外包服务的形式,甚至存在根据债务特点,同时或分别外包给不同的外包机构的特点。
伴随着近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与退出,产生了一批催收牌照消费公司、互金公司,不过由于催收合规性的考虑,商业银行一般还是优选律师事务所做为催收外包主体,催收方式包括非诉催收和诉讼催收。
(二)商账催收领域现状
商账催收,是指运用合法的债务追收和债务追收技巧,对企业间的欠款实施商业账务追收活动,从而降低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率和企业的坏账准备率,防范和规避由于使用赊销赊购行为给企业带来的信用风险。
当前开展商账催收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三类:征信企业、商务调查或商务咨询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然而,在商账催收领域,债务催收机构(即第二类机构)所扮演的角色远大于其他常见的催收主体。
相对法律程序而言,商账追收是一种较为温和的收账形式,通过不断施加压力,实现收回账款的目标。商账催收机构一般采用按劳取酬方式收费,不收回欠款时不收取佣金。
三、催收领域相关法律问题
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首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卡领域的催收外包行为进行了一定规范,同时也表明了催收公司的存在得到承认。通知指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
然而,目前由于我国法律上始终没有承认催收领域的合法属性,也尚无专门规制债务催收主体及其催收行为的系统性法律法规,催收行业的专业性及规范性仍有待加强。其中,催收行为常常涉及到以下几类法律问题:
(一)催收主体资质问题
从准入资质来看,专业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均可成为催收外包服务的合作方。律师事务所作为催收主体的资质自然不用多说,但市面上起着五花八门的名称的催收公司,究竟该如何判断他们是否有资质呢?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中,国家规定银行可实施催收外包,并未规定催收外包机构的资质、准入等问题,而是交由银行自行确定,而机构对注册资本、内部管理、人员系统配备、经营状况等门槛大多要求偏低,导致近年来行业内从事催收业务的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在资质上却良莠不齐,其中又以专业催收公司为典型。
出于对社会影响的考虑,催收公司的名称一般不直接使用“债务催收”字眼,而是采用“商务代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外包服务公司”等。
当前,催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会包含: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提供贷款业务的逾期提醒、催缴、催收服务及合同违约通知服务、受金融机构委托对信贷违约进行催告通知、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对信用卡透支客户进行电话催收服务、受银行委托对信贷违约进行催告通知、受银行委托对信用卡咨询、推广及欠款进行提醒、通知和宣传、应收帐款管理外包服务等。
虽然催收公司正式进入工商登记范围、获得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以上的经营范围可随意申请,事实上,不同地区的工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具体需要根据当地工商登记的要求进行催收公司注册。
笔者认为,注册经营范围与有资质的催收公司之间并不能划等号,但至少为需要判断催收主体的专业资质提供了一条可供参考的基本标准,在催收服务外包的合作公司的选择上,选择具有此类经营范围的主体往往能够避免一些非正规催收公司。
此外,针对催收从业人员资质,我国也并未对催收从业人员所需的资质作出要求。催收人员一般直接与催收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催收主体在此方面虽无法直接监督,但会在催收外包服务协议中要求提供催收服务的公司对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诚信、合规、廉洁等进行承诺。
(二)催收领域常见的民事侵权问题
在催收过程中,如催收行为不当,如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则会涉及到民事侵权索赔。笔者经过梳理,把在催收领域可能涉及的民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各方参考。
1.催收过程中涉及人身伤害侵权
在催收过程中,一些催收人员会动粗口,对债务人员的及其近亲属进行人身攻击,辱骂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些债务人会故意激怒催收人员暴粗口,然后通过录音或微信取证,进行起诉债权机构索赔,并通过举报等非正常途径向债权机构施压,试图逃避债务。
2.催收过程不规范导致常规商业风险
通常,催收业务需求方会对催收公司提出比较细致的催收规范要求,对于催收话术、催收频次、催收记录保存,催收奖罚,服务费支付条件均有较为明确的约定。如因催收人员催收过程不合规,导致投诉等事件发生,容易因争议引发损失赔偿或服务费争议等常规商业风险。
3、催收过程中因个人信息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侵权
一些催收公司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当,未能在内部合规管理层面设立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操作规范并有效实施,亦未能借助催收系统等手段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物理防护,导致催收人员侵害个人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
我国已经颁布的民法典,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各部法律规范如网络安全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条款,均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进行了规范,形成了一张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任何获取、持有并负有保管公民信息义务的主体,均有可能因过失等主观过错而向第三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进而造成债务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不必要的侵扰的,均可能涉及到民事侵权赔偿。
(三)催收领域涉常见的刑事犯罪
1.为取得催收效果非法获得债务人的信息涉及信息犯罪
催收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困惑就是债务人失联,催收效果无法直接传递给债务人。为此,对债务人信息进行修复就是摆在催收公司的第一难题,为了获得债务人的联系信息,很多催收公司不乏动用各种资源和路径进行个人信息的查询甚至买卖。然而,即使为了合法的目的,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个人信息,仍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均可构成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谢某等7人系电信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买主刘某等,由于其以买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样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被判处十个月到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到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2.催收行为不合法涉及刑事犯罪
由于催收行业本身缺乏一定规范性,缺乏行业内部监管,且催收人员从业门槛低,部分催收(尤其是民间催债机构与非法放贷主体发放的高利贷)为达目标所用的手段粗俗暴力,涉及刑事犯罪。
中国银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对于银行业领域,要重点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以及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业务的行为。
同年,银监会与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提到,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要求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以及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在催收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案例1:
2016年山东省的一家催收公司用极其下流的方法,侮辱了案件当事人于欢的母亲,本案中的催收公司主要责任人员共17人,最终以涉嫌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损坏财物等罪,判处20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其中为首者吴某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
王某、梁某等人为某催收公司催收员,在催收过程中采用谩骂侮辱、发送暴力催收视频、威胁上门暴力催收、通过催收设备爆打被害人手机通讯录、发送P图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对被害人等人及其亲戚朋友进行催讨,分别违法所得13万元、5.2万元。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催收领域法律应对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债务催收行业出现较晚、发展曲折,国家与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目前均尚未针对催收行业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催收行业仍较为混乱。
然而,对于债务催收市场中的债权机构而言,仍能通过加强业内监管等措施来降低催收业务的外包合作机构出现不当催收行为的风险。
对此,笔者结合我国大陆目前实际信用市场环境,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对各债权机构的建议
1.在开展贷款、借款或信用卡的业务时,债权机构如欲选择催收公司追讨债务,便应在条款中写明其可聘用第三方公司,以及是否需要客户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此外,债权机构应在派遣催收公司前预先向客户发出通知书。
2.在选择聘用的催收公司时,债权机构应预先设立一套专门的评估标准及监督制度,从专业水平、规范程度、员工资质水平等各方面确保该催收公司具有规范性。
3.与固定催收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后,债权机构应要求催收公司通过保留电话录音等各方式记录催收过程,并定期提交债权机构。同时,债权机构应定期突击检查,以确保催收公司并非出于应付而提交虚假记录。
4.在开展催收业务后,债权机构应当设立既定程序处理债务人的投诉或反馈,在债务人、催收公司与债权机构之间建立快速、高效的沟通平台,及时对催收人员的不当行为等进行补救措施。
5.此外,债权机构应设立对合作催收公司的年度评价考核体系,若该年度存在投诉过多、效率过低等问题,可视实际情况考虑更换合作机构,以避免高效而暴力的催收行为挤压使用合法手段收债的催收公司生存空间,从而促进债务催收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对各催收公司的建议
1.在与债权机构的合作中,预先对业务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确保该催收业务本身具备合法性与合规性后与之签订条款,与债权机构达成共识,同债权机构维持沟通,合作建立一套完善细致的催收规范,构建良好行业环境。
2.公司招聘催收人员时,应当对其从事催收行为的专业资质进行审核,对催收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有不良记录者坚决不予录用。录用后,公司应当对催收过程建立严格监管制度,并对催收人员定期开展与催收规范相关的培训,明确禁止催收人员对消费者进行骚扰和虐待,禁止使用不实、欺诈或误导的陈述或手段,禁止采取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方式收债等,以确保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做到诚信、合规、廉洁等,避免造成对债务人人身权益的损害及其他法律问题。
3.对催收人员的业务完成度、催收成果等建立一套合理的评价考核体系,在确保催收过程规范性的基础上兼顾催收效率,定期对催收人员的工作效率开展评估,对于催收效率高、行为规范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措施,鼓励催收人员在规范内积极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