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研究 | 中国好声音,中国新歌声节目名称首获司法保护 ——天尚娱乐法团队许侨超律师、韩昕捷律师专访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天尚研究 | 中国好声音,中国新歌声节目名称首获司法保护 ——天尚娱乐法团队许侨超律师、韩昕捷律师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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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提到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大家一定都不陌生。这档节目在2012年暑期档一经推出,即刻成为年度“爆款”,创下口碑、收视双赢的佳绩。此后又以每年一季的速度更新,至今已陪伴我们度过九年光阴(其间两季更名为“中国新歌声”)。

《中国好声音》具有强大的音乐导师阵容。仅在第一季,便集结了刘欢、那英、庾澄庆和杨坤四位资深音乐人,后期更有“一代人的青春回忆”周杰伦、“天后级歌手”张惠妹等多位导师加盟。作为一档极具特色的歌唱类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持续向华语乐坛输出实力不凡的新秀唱将,如梁博、吴莫愁、张碧晨、周深等。这些深受观众喜爱的歌手,都源自《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倾力发掘。

因《中国好声音》具有的极高知名度,也导致了市面上存在众多冠以“好声音”名称的音乐类活动,企图鱼目混珠。而湖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举办的名为“好声音专场”的音乐节,就是其中之一。由于该“好声音专场”音乐节活动侵犯了“中国好声音”及“中国新歌声”节目的权益,“中国好声音”及“中国新歌声”节目制作方与知识产权享有方(以下简称“原告方”)将湖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方”)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天尚律师事务所的娱乐法律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代理了此案。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方享有“中国好声音”及“中国新歌声”节目的著作权,涉案“中国好声音”及“中国新歌声”节目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为此,天尚娱乐法小编采访了该案的承办律师许侨超律师和韩昕捷律师,以及天尚负责人周涛律师,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与探讨。

案件回顾

小编:三位律师好,可以先向我们简单讲解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吗?

韩昕捷律师:好的,当时是在2018年的11月份,我们接到客户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方咨询,说公司发现,国庆期间,湖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方”)在其当地的“白鹭湖·炊烟里”民俗风情街里举办了一个名为“中国好声音专场”的活动,这个活动并未得到公司的许可,但从活动举办方的宣传信息中可以看出,对方可能确实是请了一些参加过《中国好声音》、《中国新歌声》的学员参与到现场演出,公司询问可否从法律层面对这个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原告方是《中国好声音》、《中国新歌声》系列节目的制作方,并与浙江卫视共同享有节目全部版权。但就当时所掌握的活动举办、宣传的线索看来,活动可能确实没有直接使用节目本身的模式,所以对能否进行规制还是存在一些疑问的。我们收到这个信息后,立刻展开案情研讨,对原告方的权利享有情况、活动的侵权线索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最终我们建议原告方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切入,打击涉嫌侵权的行为,从而维护《中国好声音》、《中国新歌声》的品牌价值。

许侨超律师:原告方认可了我们的建议,得到原告方授权后,我们立即对被告方举办的这一活动及宣传的行为完成了公证,并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为:被告方在未经原告方许可的情况下,于国庆期间在其当地的“白鹭湖·炊烟里”民俗风情街举办“中国好声音专场”活动,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对“中国好声音专场”活动进行有规模地宣传,宣传过程中使用了“中国好声音”及“中国新歌声”节目名称、选手照片以及中国好声音logo等多种元素,被告方邀请了部分参加过“中国好声音”及“中国新歌声”节目的学员在该“中国好声音专场”活动中演出。

徐汇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应当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认为:

1、“中国好声音”及“中国新歌声”节目系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方享有节目的著作权,有权就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

2、“中国好声音”及“中国新歌声”节目经过多年播放及运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其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3、被告方举办“中国好声音专场”现场演唱会及其在微信公众号中的相关宣传行为,属于刻意攀附“中国好声音”及“中国新歌声”节目的商誉,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方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方称其举办的活动为“中国好声音专场”的宣传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

案件评析

小编:许律师,我们都知道您在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上经验丰富,这个案件当时并没有从商标法角度切入,是怎么考虑的呢?

许侨超律师:好的,商标侵权是我们所非常擅长的领域。在我们处理过的诸多相关案件中,可能存在多种情况,例如,有被告的侵权行为只构成商标权侵权的,也有被告的多个侵权行为既有构成商标权侵权,又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所以碰到具体案件时,首先,我们会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基本分析后确定案件的办理思路。

尤其是作为原告的时候,如果没有选择正确的思路和方式启动案件,可能难以把握案件的最终走向,无法达成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在案件初期选择正确的思路和方式启动案件,是整个案件处理流程的重中之重。针对这个案子,我们对完整案情进行了大量研讨和统筹考虑,又参照以往的经验之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如果仅从商标权侵权角度切入的话可能是存在问题的,所以我们考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切入处理。

小编:真是学习到了!这个案子最终又是怎么想到以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切入的呢?

韩昕捷律师:在对整个案情进行研讨后,我们认为这个案子从商标权侵权角度切入的话可能是存在问题的,但是被告的这项行为显然又具有不正当性,如果不加以规制,放任类似攀附的行为、活动大量存在,长此以往,将势必会对“好声音”品牌造成耗损,甚至导致市面上类似活动蔓延,一般消费者“难辨真假”。

这时我们就想到了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切入,将案件的论证焦点放在了被告方的行为上——该行为是违反商业道德的、具有不正当性的。为此,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证据准备。在庭审中,以此点切入,结合相关证据,阐述了被告方不正当性的具体体现。

在这个过程中,也感谢我们客户的协助配合。原告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支持,及时、全面的配合我们协调、调取、提供案件所需的各类材料。可以说,法院最终对诉请的支持,离不开原告方扎实的证据基础。

小编: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小编拜读过,认为是有非常多突破的点和典型意义在的。周律师您作为天尚娱乐法团队的负责人,对这个案子的典型性您是怎么看待的呢?

周涛律师: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在司法角度具有相当典型性的同时,也为客户起到了司法确权的效果。

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客户的很多无形资产,是至为重要但又无法通过传统的途径得到一个确认和保护的。尽管如此,假如不做这样的司法确权,客户耗费心力、财力及时间打造出的优秀IP可能就会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不仅会让客户的心血付之东流,从更大局的视野上看,也不利于鼓励国内娱乐行业创作者们继续创作、开发优秀IP,丰富我们的文娱产业。

站在律师的角度,我们一直以来也是在积极探索如何能的帮助客户实现全方位的权利保护。近年来,也是在帮助客户尝试通过司法确权的方式,实现更深层次和更全面的权利保护,给客户的业务领域增加更多的可能性或者说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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