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最初的私募基金产品选择到出现问题时如何维权,投资者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需注意的要点可谓众多,笔者结合行业相关规定及实务经验为读者一一梳理,共同思考、探讨、总结!
一、当前面临的问题
当前私募基金出现兑付困难甚至暴雷的情况频发,而投资者往往在所投私募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或失联跑路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就笔者来看,有些私募基金的问题可能在投资者实际出资前就已经存在,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违规募资、甚至有些私募管理人设立虚假投资项目、非法集资等等情形。如近期,深圳证监局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新华财富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警示》就重点提及:私募涉案人员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及保本保息,相关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目前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已提起公诉处理。
为提醒投资者在选择私募产品时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有利于投资者知悉在出现相关问题后如何及时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笔者以本文就相关要点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二、投资者投资私募产品时的建议
1、判断自己是否为合格的投资者
私募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应对投资者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来设置投资门槛。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规定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基金至少100万元且本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特定对象进行确认,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确认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如果投资者不符合要求而募集机构依旧提供募集途径,比如称可以对私募产品进行拆分认购或可以通过份额代持方式投资,这时就要警惕风险。
2、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是否合规
1) 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及诚信信息
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栏目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重点关注注册资本实缴比例、法律意见书状态、高管信息中高管的工作履历、关联方信息以及成立的基金信息披露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评估该私募基金是否合规。
需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高风险。所以投资者除了通过基金业协会的渠道了解私募基金信息外,同时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信息,或者通过了解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以此全面知悉基金情况。
2) 关注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状态
通过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查询诚信信息栏目,投资者可以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注销。同时投资者可通过该平台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信息删选,确认基金管理人是否属于失联机构、异常机构,是否存在虚假填报、重大遗漏、违反八大底线、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通过信息公示平台所列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栏目,可查询私募基金产品状态,确认其是否属于正在运作、延期清算、提前清算、正常清算、非正常清算、投顾协议已终止的情形。
投资者可进一步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中自律措施的栏目渠道(http://www.amac.org.cn/selfdisciplinemeasures/cyry/hyjg/)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是否存在纪律处分以及私募募集业务是否被暂停等情形。
如经初步查询,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存在上述异常情形的,投资者需警惕。且上述查询工作贯穿投资全程,投资者需要做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 审查募集方式
依据《私募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即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募集。且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即不得承诺收益。
根据笔者的经验,往往私募基金进行公开募集且承诺高利回报的,投资者应警惕非法集资的风险。同时募集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如募集机构未能按以上规范进行操作,投资者就要提高警惕了。
4) 审查私募基金合同的内容
投资者需要关注私募基金合同的内容,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重点注意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关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和投资收益的约定,如出现短期高利(比如不设警戒线、止损线或阀值过低的情形)需要提高警惕;关注基金合同的账户信息,理清公司账户、募集账户、托管账户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应仔细核对打款的账户是否为募集账户,对将投资款打款至基金管理人或个人账户的,除非基金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否则应予以拒绝;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信息,确认是否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性。签署合同过程中投资者有不明确的地方以及觉得风险问题需要及时要求合同对方解释说明。
3、购买后应持续关注的要点
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后,笔者建议不要做“甩手掌柜”,而是要对所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关注,做到购买后的持续监督,以防基金出现任何问题时,投资者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基金产品后续是否有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标的进行投资,投资后的运作情况如何;基金管理人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基金管理人是否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笔者处理私募基金案件的经验,提醒投资者多加关注资金是否真实投资项目,这样可以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且应持续关注,防止资金财产被挪用。
三、私募基金出现问题时的维权要点
私募基金因其本身投资标的大多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其他类标的,往往存在内控不严、管理团队滥用权利等诸多问题。实践判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存在运用募集资金为本集团自融,涉嫌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问题。但根据笔者经验,很多投资者都是等到私募基金的资金链断裂,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或者基金管理人跑路的时候才意识到出现问题。故持续关注基金的状态很重要,那么如果私募基金出现问题时,投资者该如何维权呢?笔者总结如下观点:
1 、尽快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兑付,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笔者建议投资者在发现问题时,尽快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兑付,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可以争取与基金相关负责人达成还款计划(比如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或重新要求其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后续可依据此计划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解决,这样有利于尽快尽可能的追回投资者的财产。建议相关投资者可以联合起来维权,采取代表人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方式开展民事诉讼,能够分摊诉讼成本且可以形成较大影响力。
2、建议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向基金业协会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基金业的行业秩序,可通过如下途径向基金业协会投诉:
A.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邮件以“投诉人姓名_联系方式_投诉对象_投诉事由”命名);
B.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请标明“法律部收”);
C. 在线投诉:对于投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还可直接点击其公示信息中的“投诉”按钮,按照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投诉信息;此外,投诉人还可以拨打私募基金全国统一咨询热线电话400-017-8200,进一步咨询有关投诉事宜。
通过上述途径,投资者可将发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存在的问题,已发现的事实以及相应的请求,通过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渠道寻求处理。
2)提起诉讼或仲裁
如投资者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有限合伙企业,那么当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投资者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相关项目方,依法主张权利。
契约型私募基金中,投资者基于私募基金合同,可在出现问题时,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笔者建议投资者可参考如下情形:
A. 若基金管理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投资者可请求司法机关确认基金管理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基金财产。如基金合同签订时存在相应的担保协议,基于担保人是否知情等情形,可向其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B.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负有组建清算组、返还财产的义务。如基金管理人到期未及时清算,则投资者可请求司法机关确认基金合同终止,要求基金管理人清算并返还财产。
3)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形,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因该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此时投资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有关证据的搜集途径
投资者维权成功与否,与掌握的证据质量息息相关,但投资者往往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很少,能够作为后续维权所用的证据更少,故此,笔者建议在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过程中或发现私募基金出现问题后,应当注意证据的搜集,以便后续维权使用。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可通过如下方向获取相关证据:
1) 投资者可通过查询确认基金管理人与相关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标的涉及的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已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不利情形;基金管理人是否依照基金合同履行投资义务;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自融行为等角度着手,尽可能全面搜集所有资料。
2) 存在基金托管机构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要求基金托管机构提供其因执行投资指令及履行投资监督义务而掌握的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交易文件和基金托管账户的支付明细等数据,但实际情况中托管机构可能配合度较低。
投资者在私募产品投资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需保持审慎的态度。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本文提及的多种维度选择合规的私募机构及产品。如遇到问题,除本文介绍的维权建议外,也建议广大投资者能尽快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寻求咨询帮助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