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6月5日发布协会通知,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笔者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方便读者共同学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6月5日发布协会通知,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发布征求意见。指引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的业绩表现,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等相关条款,收取业绩报酬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其实在此之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公告〔2018〕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就规定,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我们认为,同其他指引一样,此次中基协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所做出的自律性文件,将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业绩报酬所应遵守的规范,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笔者将指引要点内容整理如下:
一、受业绩报酬指引约束的主体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从事业绩报酬相关业务。
2. 托管人: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监督业绩报酬制定和执行。
3. 基金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从事业绩报酬相关服务业务。
二、业绩报酬计提的基本要求
1. 业绩报酬须与基金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基金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2. 对单只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不同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采用相同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对单只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采用不同的计提比例,但其余业绩报酬规则应保持一致。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基金的整体业绩计提业绩报酬,不得针对不同的投资标的或交易策略制定不同的业绩报酬规则。
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1. 私募基金可预先设置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对超出计提基准的增值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2. 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计提基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决策流程,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计提基准的组成要素,要素应清晰、可量化,并与该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具有相关性。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应确保投资者在计提基准完成变更前可以赎回基金份额。
四、业绩报酬计提时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在以下的一个或者多个时点计提业绩报酬:
1. 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点。
2.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进行分红时。
3.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4. 私募基金清算时。
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封闭期内的分红时点计提业绩报酬。
除基金清算时及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时点只能对拥有赎回权利的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五、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六、业绩报酬计提频率
1. 私募基金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三个月。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不短于六个月的间隔期。
2. 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同一段封闭期内的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时点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一年。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不受前款间隔期的限制。
七、业绩报酬分红时计提的特殊规定
1. 分红时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应高于当次分红金额的60%。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应至少于分红除权日前十个交易日告知投资者并说明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八、业绩报酬信息披露
1. 募集时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业绩报酬计提规则的相关事项,包括计提费率、计提方法、计提基准、计算公式、计提频率、计提时点、预估频率、支付时点,以及可能对未实现收益计提业绩报酬、特定计提方式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等情况的风险警示。
2. 临时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计提业绩报酬当日向每个被计提业绩报酬的投资者披露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金额。
3. 定期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净值披露日、定期报告日、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向投资者披露预估业绩报酬或计提业绩报酬后的单位份额净值。
4. 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业绩报酬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提金额、支付金额、期初和期末余额等。
各位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后续需重点关注征求意见稿的确定内容,笔者也将持续关注,及时更新!如有任何疑问或进一步沟通需要,敬请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