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研究 | “新冠疫情”与养老机构服务费减免之法律分析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天尚研究 | “新冠疫情”与养老机构服务费减免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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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历新年,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令整个国际社会措手不及,我国各省市地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世界卫生组织也于1月30日宣布新冠肺炎的爆发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在2月29日将新冠肺炎全球风险级别提高到了最高级。

众多行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养老服务行业也不例外。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老年易感人群的防控保护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疫情防控导致养老机构面临用工困难、成本增加、新增客户减少等困境,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能力也提出了极大的考验。在此情形下,养老机构已有住户的缴费将为企业持续经营提供不可或缺的现金流。但是,养老机构的这些收费项目是否也会因为新冠疫情遭受减损?换言之,因受到疫情影响,不少老人未能在春节假期后及时返回养老机构,他们是否能主张减免此期间的相关费用呢?

一、养老机构的常见收费模式

要分析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先归纳一下目前市场上养老机构(含各类养老社区、老年公寓项目)常见的收费模式:

1.床位费+不同等级的服务费:这是大部分养老机构所采取的收费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有些机构采取按季度、半年度收取,但一般情况下预收费用都不超过12个月。

2.大额会员费/入门费+固定金额的年费: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入会合同,相当于住户购买了一个长期使用权或入住资格,期限为15至40年不等,该等会员费或入门费在老人退住后全额或进行一定的折旧后返还,有些项目允许会员资格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与入会合同绑定的是一个服务或管理合同,由入住老人和实际的服务提供方之间签署,以年度预交服务费或管理费的方式收取。

3.一次性趸交租金+服务费:这也是项目开发商经常采用的快速回笼资金的收费方式。租金通常用来覆盖不长于20年期限的床位费,而服务费则根据老人不同日常基础、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按需收取。

实践中,虽然机构与入住老人订立合同会参考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但由于养老行业的收费模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因此,不同项目所签署的合同条款也可能差别很大,这就对我们厘清相关合同法律关系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二、新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的主要原因

让我们来看一下上述这些合同可能因新冠疫情而受到履行不能的情形。自疫情爆发以来,民政、卫健委针对养老机构的防控出台了一系列指南,如《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外出返回的老人有湖北疫区逗留史、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发生密切接触、体表温度≥37.0℃、有疑似症状等情形的,禁止进入养老机构;无禁止进入情形的,经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有些养老机构因不具备设置隔离观察室的条件,只能要求老人在院外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

又如《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对疫情高风险地区(如湖北各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提出更为严格的“只出不进”的封闭式管理要求,因特殊原因需返院和新入住的老年人,应经14天隔离观察并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进入养老机构。这也势必使一些老人将至少2~3个月不能返回养老机构。

概括起来,养老服务合同履行受阻的可能情形有:(1)因“封城”导致回家探亲老人被困而无法及时返回;(2)因养老机构需实行“封闭式”管理而不能返院;(3)因老人需实施院外隔离措施而不能返院;(4)老人因感染新冠病毒在医疗期及隔离期间不能返院。

三、法律分析

在前述可能存在的情形下,无法返院的入住老人可能会以疫情的发生是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提出要求免除未入住期间的各项费用,甚至是解除合同。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相关的规定见于《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认定标准是“三不”标准,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至今,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而各地高院也相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此次新冠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根据《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并不必然推导出入住老人有权要求减免服务费的结论。

而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则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住户如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减免合同收费,一般由法院依照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其次,根据2003年“非典”时期的司法判例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以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减免服务费,法院一般都会基于合同的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对待。对于绝大多数合同来说,疫情对合同履行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导致履行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在疫情导致的阻却事由消除后应该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价格条款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变更。

根据养老机构所采取收费模式的不同,以及合同不能履行事由的不同,是否应当减免未入住期间的收费,不宜一概而论。例如,因抗疫需要,地方性政策或者地方政府要求养老机构进行封闭式管理而使得入住老人暂时无法返院的,入住老人要求减免费用。此时,在床位费+服务费的模式下,床位费的性质相当于租金,基于公平原则,在养老机构根据物业固定成本仍将发生实际性支出的情况下,对床位费可酌情进行减免;而服务费因并未有实际对应的服务行为发生,应当进行免除。而在大额会员费/入门费+固定金额的年费的模式下,入会合同的履行不受影响,基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机构也没有义务为入住老人顺延会员资格;但对于预收的年费,虽然它不必然与每一项服务完全对应,但我们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应当对未能入住期间的年费进行免除或将该等期间顺延至下一年度。

又如,有些入住老人因疫情期间无法入住进而提出要解除合同。基于以上的分析,疫情对入住合同的影响只是暂时的,除了部分短住合同可能受到实质性影响外,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不能以疫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主张解除。但是,鉴于大部分入住合同均赋予入住老人在提前通知或承担一定费用(或违约金)的前提下可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住户实际上可以依据该等“约定解除权”提出退住。此时,养老机构是否仍有权要求住户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违约金也可能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四、养老机构运营方如何应对住户提出减免的请求

笔者认为,在因新冠疫情导致入住老人无法及时返院的情况下,相关费用的减免问题不宜“一刀切”处理,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养老机构运营方参考:

1.应就疫情造成的影响与老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全面掌握老人的动向,熟悉民政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管控防疫措施,甄别老人不能返院的主要原因(注意区分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返院与正常的外出离院),引导和安抚老人及家属做好配合工作。

2.根据老人无法及时返院的实际情况,研判合同条款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与老人进行充分沟通不同收费项目的减免政策。在此过程中,注意要求老人及时提供不能返院的证明,并通过书面函件或张贴公告的方式向老人告知落实相关政策所施行的具体防疫措施,尽量多地收集和保存合同双方各自遭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

3.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明确已提出解除合同或因老人身体状况已确定不适宜返回机构继续入住的,尽快安排退宿;对政府管控措施解除适合返院的,及时通知老人及家属。

4.尝试采取延住、提供增值服务等减少对机构现金流造成影响的方式使入住老人实际受益。如因采取机构内隔离需向住户收取额外费用的,也应事先征得入住老人同意。双方就疫情影响期间的收费变更达成一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5.积极向政府部门、物业业主、上下游供应商寻求资金补助和减免的可能性。鉴于各地已纷纷出台针对中小企业、特殊行业的扶持政策,如何在不牺牲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以更多“开源”的方式将收费减免所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也是经营者在当下需要关注的重要举措之一。

总而言之,在处理因疫情影响而减免收费的问题时,养老机构运营方应更多地考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按照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良好的应对姿态和处理方式既是对全民抗击疫情的有力支持,无疑也将为机构树立品牌信誉、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带来长远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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