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称:新规),针对原《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以下称:旧规)做出了部分修改和补充。笔者发现,相较于旧规,新规对当事人陈述的责任部分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且法院对其发现的可能出现虚假陈述的情形有查明和处罚的责任。
例如新规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当法院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有不一致情形时,是“应当”责令其说明并要审查认定。这在以往的规定中并未出现如此强制性的要求,而此次特别对此做出了规定。
要求法院在发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也“应当”根据情节进行处罚。虽然在新规发布前也有一些处罚虚假陈述的案例,但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案例还是十分罕见,但这与目前以套路贷为代表的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较多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司法现状不十分匹配。
此外,新规第七十三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要求当事人签保证书也是此次新增的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书面形式进行强调和告知是为使当事人明了做虚假陈述的后果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此后如发现有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更具正当性和公正性。
那如果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会被如何处罚呢?根据相关规定,依据情节可能会被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个人)或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单位)的罚款,严重的会被拘留十五日以下,更有甚者将会涉嫌触犯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院出台上述相应规定将使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大幅加强追究虚假陈述违法责任的力度,以达到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都将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