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娱乐法简讯速递Vol.06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天尚娱乐法简讯速递Vol.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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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速递

近日,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和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全体会员共同制定签署《关于影片进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发行窗口期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一次对点播院线、影院的窗口期做了初步的界定,明确了点播院线的窗口期为影片在电影院线首轮上映档期的2倍(即:若一部影片在电影院线首轮上映档期为1.5个月,点播影院、院线的窗口期为1.5×2=3个月;若一部影片不上电影院线,档期视为0月,点播影院、院线的窗口期为0×2=0月,就可以直接进入点播影院、院线)。公约已明确了窗口期,未来还需要在技术标准、放映规格等方面进行明确并施以监管,从而保障点播影院能够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发展。(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娱乐行业热点

1、关于申长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上的致辞

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在京举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出席开放日活动并致辞。申长雨结合“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介绍了下一步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一是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年底前将商标审查周期由去年的6个月压缩到5个月以内,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在去年压减10%的基础上再压减15%以上;二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现更高标准的保护;三是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乐视网自4月26日开市起停牌,净资产为负

乐视网股票自4月26日开市起停,深交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乐视网股票上市的决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为负,其中,历史债权回收困难加大,由此产生的资产减值是造成2018年度大额经营性亏损的重要因素。(华尔街见闻)

3、广电总局叫停影视剧项目非法集资类广告

2019年4月12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播出影视剧项目非法集资类广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指出,近期有一些机构通过互联网及电视等媒介,涉嫌以投资影视剧项目等名义,面向公众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影响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就此,《通知》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从2019年4月12日起立即停止播出以投资影视剧项目名义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并举一反三,全面清查所有在播和拟播广告,凡存在类似问题的,一律停止播出。如有继续播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给予严肃查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4、微信公众平台2018年处理超7万篇涉嫌抄袭的文章

近日,微信法务团队交出知识产权保护成绩单。2018年,微信法务团队建立起“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公众平台权益保护体系”以及“全电子化侵权投诉系统”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从事前、事中、事后多方面帮助权利人维权。2018全年,微信公众平台有超过3900万篇文章标记为原创、受到原创保护,提前拦截超过13万篇涉嫌抄袭的文章;共处理了22000余个商标权侵权帐号、近7000个整体仿冒帐号、12000多个名称权侵权帐号;微信公众平台移动端便捷化抄袭投诉系统收到超过14万单抄袭投诉,处理了超过7万篇涉嫌抄袭的文章。(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5、《复联4》国内票房已超22亿元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为止,国内《复仇者联盟4》票房已经突破22亿元。由于《复仇者联盟3》中国票房达23亿,随着《复仇者联盟4》火爆观影与五一长假到来,《复仇者联盟4》最终票房有望达35亿元以上。

典型案例简析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尚明舍公司”)设计了一款名称为“唐韵衣帽间”的家具图。2013年11月25日,左尚明舍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在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梦阳销售中心”),购买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生产的“唐韵红木”的衣帽间家具一套(以下简称“涉案侵权作品”),左尚明舍公司认为涉案侵权作品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遂提起诉讼,请求中融公司、梦阳销售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左尚明舍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承担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融公司生产的“唐韵红木”衣帽间产品为实用工业产品,该产品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左尚明舍公司主张的“唐韵衣帽间家具”构成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为,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中融公司是否侵害了左尚明舍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作品著作权。

1、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

本案中,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从板材花色设计方面、配件设计及中式家具风格方面看均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而改动“唐韵衣帽间家具”的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造型设计,其作为衣帽间家具放置、陈列衣物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

综上,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2、中融公司是否侵害了左尚明舍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作品著作权

本案中,中融公司提供的相关设计图纸不能完全反映被诉侵权产品“唐韵红木衣帽间”的设计元素,亦缺乏形成时间、设计人员组成等信息,不能充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其自行设计且独立完成。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形成及发表时间早于中融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中融公司作为家具行业的经营者,具备接触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的条件。其次,将“唐韵衣帽间家具”与被诉侵权产品“唐韵红木衣帽间”进行比对,二者相似之处在于:整体均呈L型,衣柜门板布局相似,配件装饰相同,板材花色纹路、整体造型相似等,上述相似部分主要体现在艺术方面;不同之处主要在于L形拐角角度和柜体内部空间分隔,体现于实用功能方面,且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影响,不会使二者产生明显差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中融公司侵害了左尚明舍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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