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速递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6月20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促进供给侧存量重组、增量优化、动能转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国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2. .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意见。(网址:http://www.csrc.gov.cn)
3. 电子邮件:ssb@csrc.gov.cn。
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本次意见征求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
娱乐行业热点
爱奇艺发布综艺会员分账规则
爱奇艺于2019年6月13日综艺会员分账规则,单期时长大于20分钟、制作精良的综艺内容均可申请该合作模式。爱奇艺根据内容质量进行A、B、C三个等级的评定划分,其中A、B级作品仅限独家合作,单期时长要求大于60分钟。在收入模式上采取“会员付费+广告收入”的分账模式与合作伙伴共享收益,内容类型上,爱奇艺鼓励生活、情感、文化等真人秀或脱口秀综艺,同时需要契合“青春、阳光、正能量”的平台价值观,积极向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推进长三角广播电视一体化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座谈会召开
6月14日,推进长三角地区广播电视一体化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座谈会在上海召开,中宣部副部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聂辰席主持会议并讲话,对推进长三角地区广播电视一体化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做出部署。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台联系各自实际,就如何推进长三角广电行业加快一体化发展和实现转型升级进行交流发言。
聂辰席在会议中指出:
长三角地区广播电视发展要突出“一体化”,以协同合作全力服务国家战略实施。
长三角地区广播电视发展要突出“高质量”,当好广播电视做强做优的排头兵。
长三角地区广播电视发展要突出“创新性”,努力在改革创新上先行先试。
2019年上海娱乐法国际会议论坛盛大召开
2019年6月16日,2019年上海娱乐法国际会议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本次论坛以“全球娱乐产业年度回顾”为主体,采用圆桌对话的形式召开。
本次论坛就全球娱乐产业近期的热点问题、美国最新出台的《音乐现代化方案》、大数据时代下娱乐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新媒体环境中院线电影的发展问题、音乐领域中著作权多元化保护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进程和未来修订方向以及文化娱乐产业中技术与内容的融合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激烈探讨。
典型案例简析
首例“暗刷流量”案
案情简介
许某(需方)与昵称为“王鹏”的微信用户(供方)之间是微信好友,曾通过网络有业务往来。2017年9月11日至9月14日期间,二人通过微信聊天就“流量暗刷”事宜进行磋商并达成合意,“王鹏”为许某提供“暗刷流量资源”,要求是来源为IOS手机移动端的流量,结算方式为周结,单价0.9元/千次UV,履行时间为自2017年9月15日开始,3至4个月的合作周期。双方确认通过第三方统计平台CNZZ对“暗刷”的流量进行统计并区分媒体来源。双方进行三次结算后,在第四次结算时因流量质量和统计标准产生争议。“王鹏”坚持以CNZZ统计数据为结算标准,主张结算总金额应为30 743元。许某则主张对方提供的“暗刷流量”中大约有40%的数据掺假,应以其甲方确认的数据结算,仅同意支付经甲方认可的“真实流量”部分,对应价款为16 293元。
法院判决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有效性
真实的流量能体现用户对网络产品的真实使用情况,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互联网的产业繁荣使流量在多种应用场景中呈现并发挥作用。...真实的流量商业转化过程应为,用户——流量——利益。该过程可激发产业创新、鼓励诚实劳动、增强投资信心、繁荣网络市场、惠及网络用户。然而,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通过本案的审查,互联网上“暗刷流量”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通常“暗刷流量”有“JS暗刷”、雇佣点击和“机刷”等方式,无论是通过“JS暗刷”实现点击或者进行雇佣点击、诱导点击,还是通过“机刷”模拟用户点击,均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均属于欺诈性点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具有明显欺诈性质的“暗刷流量”的磋商交易时,均表示不关注或不必要知晓流量对应的被访问网站或产品,仅关注与已相关的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双方订立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二)涉案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一般来讲,司法行为以被动性和谦抑性为宜,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了追求一起“喝肉汤”的不当利益,大量制造虚假流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过错程度较高,且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亦会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故对原被告双方希望通过分担合同收益的方式,来承担合同无效后果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为倡导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的功能,同时,考虑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处理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有鉴于此,本院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挥法律保留的司法权收缴不当获利、平抑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另行制作决定书,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的判决书和决定书,让互联网领域暗刷流量这条“灰色产业链”最终浮出水面。
本案判决表明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于网络乱象的治理“坚决说不”的明朗态度,对于大家习以为常、不以为然的互联网隐蔽的错误行为,坚持公平、正义的裁判精神,不仅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也以个案影响整个互联网领域的规制,表现出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决心。
另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进一步明确,对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院除了判定合同自始无效外,同时还有权收缴不当获利。该等判决结果也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