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大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注重丰富自身文化生活。在大众文化生活中,影视作品无疑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在大众观赏影视作品时,除了欣赏影视剧本身的故事情节外,参与演出的演员也是大众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对于某些年轻观众来说,他们在选择影视作品时,往往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参演演员的影响,当在影视作品宣传阶段得知自身喜爱的演员参与该影视作品的演出时,这些年轻观众在很大程度上会选择关注影视剧的相关信息并持续观看影视作品。因此,对于影视公司来说,在宣传推广影视剧的阶段,使用演员肖像,特别是主演肖像进行造势成为了非常重要的宣传手段。即使在影视剧播出期间或者影视剧播出完毕后一段时间内,部分影视作品品牌合作方仍然希望可以利用影视作品中的剧照或者海报宣传电视剧并凸显品牌方与影视作品的商务合作关系,借此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但在实践中,我们也注意到,影视公司、影视作品品牌合作方及演员之间,就演员肖像的使用方式常常产生争议。那么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来探讨一下影视公司如何优雅地使用演员肖像。
直击案情
2014年9月1日,北京摩登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视界公司)与赵丽颖经纪公司北京海润时代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赵丽颖影视文化工作室签署了《赵丽颖补充合同2》,约定摩登视界公司聘请赵丽颖出演该剧中“宋暖”角色,其中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电视剧的版权及相关邻接权归甲方(摩登视界公司)所有”,第2项约定:“甲方有权在电视剧(包括电视剧的宣传)中使用乙方艺人(赵丽颖)姓名、肖像、声音及其他个人资料,但不能有损乙方艺人形象与社会影响”。
2014年,摩登视界公司与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服饰公司)、宁波优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雅戈尔赞助大型电视连续剧服装协议书》,约定雅戈尔服饰公司(服装协议中的甲方)通过向摩登视界公司(服装协议中的乙方)免费提供大型电视连续剧《加油吧!实习生》剧中主角服装成为摩登视界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服装在拍摄结束后退回甲方;其中第二项第“(二)共享宣传资源”中约定:1.在本剧的拍摄/播出期间,甲乙双方共享该剧的宣传资源,宣传资源包括该剧剧照、花絮、视频等,宣传渠道包括微博、微信、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以及甲方店铺等渠道;……。
服装协议签署后,在《加油吧!实习生》拍摄期间,雅戈尔服饰公司、雅戈尔服饰宁波分公司向摩登视界公司出借了服装,摩登视界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植入义务,并在使用完服装后予以返还。赵丽颖在该剧拍摄过程中,接受了被告作为服装赞助商的探班和专访。
在该剧拍摄、播出期间,雅戈尔服饰公司及先后于雅戈尔服饰宁波分公司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在名为“雅戈尔体验馆”及的微信公众号及微信公众号“雅戈尔服饰宁波分公司上,发布了与雅戈尔服饰相关的五篇文章,并在上述发布的文章中两被告使用了赵丽颖在《加油吧!实习生》中的部分剧照。
赵丽颖于2016年8月8日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雅戈尔服饰公司、雅戈尔服饰宁波分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其在《加油吧!实习生》中的部分剧照的行为侵犯了其本人的肖像权,并要求雅戈尔服饰公司、雅戈尔服饰宁波分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雅戈尔服饰公司、雅戈尔服饰宁波分公司要求追加制片方摩登视界公司为第三人。
深入分析
赵丽颖案虽然是演员与影视作品品牌合作方之间产生的争议,但值得留意的是,品牌合作方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要求追加影视公司作为第三人,并在抗辩过程中多次提及其作为影视作品品牌合作方,使用相关剧照已经取得了影视公司的授权。如果法院在判决时不认可品牌合作方的权利依据,那么品牌合作方向演员进行赔偿后,势必会向影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影视公司实际承担该部分损失。因此,对影视公司而言,清醒地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有助于其在影视作品对外招商的过程中更为“安全”地授权品牌合作方使用影视作品相关资源,特别是包含演员肖像的宣传资源,以避免构成对演员肖像权的侵权或者对演员合同的违约。
01
影视公司的权利边界
根据行业惯例,影视作品的完整知识产权通常会由影视公司独自享有或由影视公司和其他投资方约定共有。无论哪一种形式,在影视公司支付表演片酬后,演员本人通常对于其参与影视作品及其相关的片花、宣传品的演出而产生的表演片段仅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即通常所说的“署名权”)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权利,表演者权中的其他财产性权利,通常会完整归属于影视公司享有。同时,演员还会将其为电视剧的宣传推广另外拍摄的剧照、海报或其他平面宣传物料中涉及的本人肖像权、姓名权及部分隐私权“有条件地”授权给影视公司使用。该等条件通常为:(1)不侵犯演员本人的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利;(2)使用范围仅限于电视剧的宣传及播放。该等内容在赵丽颖案中赵丽颖与制片方摩登视界公司签署的演员合同中也有所体现。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约定,通常的行业惯例中,除演员另行明确授权外,影视公司在确保演员享有署名权、保护演员形象不受歪曲及不侵犯演员其他人格权的前提下,有权对演员的拍摄片段、演员的姓名(或艺名)、声音、肖像等进行以电视剧宣传及播放目的进行商业开发。具体开发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的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发行及播放、电视剧宣传推广。
02
影视作品合作方的权利边界
通常对于影视公司而言,前述可以使用演员肖像权用于电视剧宣传推广的范围除了包含影视公司自身进行的宣传推广行为(如在影视公司或电视剧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包含演员肖像的剧照、姓名)外,还应包括授权影视作品合作品牌方使用包含演员肖像、姓名的剧照以配合电视剧宣传为目的与品牌方自身的产品结合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其背后的原因是,越来越多的品牌方会在与影视公司进行合作时,会提出该等要求。对于品牌方来说,其支付的对价不仅仅针对影视作品中广告植入情节,也包含影视作品宣传素材及其宣传效应带来的关注度。
在实践中,合作品牌方对演员肖像的使用也正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演员方为了限制影视公司权利边界通常会认为其作出的授权不包含用于影视作品合作品牌方进行的联合推广行为,而合作品牌方及影视公司通常会主张该等授权当然包含该部分行为中的使用。
赵丽颖案中所涉的争议即为演员和品牌方之间对于演员肖像权使用的争议。该案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于该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思路,法院认为,品牌方雅戈尔服饰有权为了配合该剧的拍摄和播出的宣传使用赵丽颖在《加油吧!实习生》中的剧照。具体原因如下:
(1)品牌方已取得影视公司授权
品牌方雅戈尔服饰基于其与影视公司前述的服装协议,“在该剧的拍摄/播出期间,第三人摩登视界公司与被告雅戈尔服饰公司共享该剧的宣传资源,宣传资源包括该剧剧照、花絮、视频等,宣传渠道包括微博、微信、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以及雅戈尔服饰公司店铺等渠道。”
(2)品牌方的使用未超出授权范围
“被告(雅戈尔服饰)是想向公众说明被告对电视剧《加油吧!实习生》进行了服装赞助,并不是为了宣传原告是被告品牌、商品的代言人,或是对被告品牌、商品进行商业宣传。且被告发表微信文章的时间正是该剧拍摄和国内首轮卫视上星播出期间,也是为了配合该剧的拍摄和播出的宣传。至于被告在文章中使用原告的相关剧照时涉及其公司的部分商品,是为了突出其赞助商的身份以及所赞助的服装,其使用范围并没有超出服装赞助协议所约定的使用范围,属于合法使用。”
(3)演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度
“原告(赵丽颖)作为当红影视演员,对于当前较为普遍的企业赞助影视作品的现象应是熟知的,对赞助商在宣传其所赞助的影视作品时,对赞助事实进行报道或非代言性质的使用包含原告肖像在内的剧照或其他宣传资料的行为,应有一定程度的容忍和允许。在本案中,原告知道被告(雅戈尔服饰)是该剧的服装赞助商,并在拍摄期间接受了被告的探班和专访,对被告的品牌和服装作出了评价,对被告使用其言论、照片发布专访宣传稿件的行为应是知情和同意的。”
基于法院的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品牌方取得影视公司授权且使用范围不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时间与影视作品的宣传、拍摄及播出相匹配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演员应当对于品牌方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有一定容忍度,并且演员在向影视公司授权相关人格权利时就就应预测到。
借鉴意义
根据赵丽颖案的判决结果及影视行业的合作惯例,我们认为对于影视公司而言,其在使用演员肖像并授权使用合作品牌方或其他第三方使用演员肖像的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01
演员合同中应明确影视公司权利边界
影视公司与演员签署演员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权利归属及授权事宜。其中,表演者权归属影视公司及以宣传、播放电视剧为目的的肖像权授权是影视公司必须取得的核心权利。如前述权利上仍然存在限制的,影视公司邀请演员拍摄电视剧的核心目的可能无法实现。在未取得表演者权及肖像权授权的情形下,影视公司对于影视作品的任何商业开发都将受到限制。同时,基于上文分析,为了避免同样争议出现,建议在授权条款中明确影视公司及其合作方均有权在满足限制条件的情形下使用演员的肖像权。
另外,结合赵丽颖案中法院所述,影视演员“对于当前较为普遍的企业赞助影视作品的现象应是熟知的,对赞助商在宣传其所赞助的影视作品时,对赞助事实进行报道或非代言性质的使用包含原告肖像在内的剧照或其他宣传资料的行为,应有一定程度的容忍和允许”。对于影视公司而言,我们同样建议在约定合作方有权使用演员肖像权的条款之外,另行明确影视作品中可能涉及企业赞助及赞助商可能涉及的宣传方式等事宜。该等条款经演员认可后,同样可以作为有效解释肖像权授权边界的重要依据。
最后,对于部分演员而言,在其发展的前期,由于演员知名度尚未达到一定规模,在进行肖像权、姓名权等的授权时,该等演员甚至同意给予制片方更大范围内的人格权授权,允许制片方将其肖像、姓名等用于除影视作品宣传、播放外的衍生产品开发之他目的,如制作个人角色动漫形象、影视作品主题乐园展示等。在影视公司取得该部分授权的情形下,影视公司可以开发演员肖像权的渠道也将相应扩大。同样地,为了避免争议,在该等额外授权部分,同样建议影视公司及其合作方均有权使用演员的肖像权。
02
影视公司转授权时不应溢出自身权利边界
影视公司在授予合作方演员肖像权的使用权利时,应当审慎审视自身取得的权利授权,并确保在其已有权利范围内授权合作方使用,并应保留演员合同中演员对于其自身的权利限制要求。具体可考虑如下几个层面的权利限制:
(1)使用时间。通常应为电视剧首次播出及宣传期间。
(2)使用方式。通常应当限制为以影视作品宣传为目的,可体现品牌方作为影视作品赞助品牌的事实情况,所展现的品牌方产品应为与影视作品赞助事宜相关的产品,且不得造成演员为品牌方产品进行代言的假象。
(3)前置审批。通常建议要求品牌合作方将最终拟进行使用演员肖像的形式及渠道在发布前经影视公司审批确认后方可发布,以防范因双方对授权权利的使用形式存在理解差异而导致的后续侵权行为发生。
结语
总体而言,演员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其人格权利的保护及行使与普通公民无疑是存在差异的,职业的公众性无可避免的导致部分人格权利的妥协。此外,由于演员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即演员演绎角色的时候无可避免地需要使用自己的肖像、声音、姓名等,进而导致该部分人格权利也需要结合演员合同的根本缔约目的进行一定的让渡。最终,该等让渡和自身权利保护的边界均需要通过合同约定来进行划分。对于影视公司而言,在演员人格权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的当下,如何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降低自身使用风险,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和重视的课题。
本文从赵丽颖案出发,结合法院的判决结果及行业操作惯例,对于常见争议的原因、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倾向及判决理由、实践层面的借鉴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影视公司的演员肖像权使用事宜提供一定的参考及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