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根据该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定结合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规则的施行,将对公司高管、派遣人员及高净值个人的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挑战。目前尚不清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五年规则”是否将被废除,该规则一旦废除,外籍员工如果在一个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3天,其在当年的全球收入可能均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电子商务法》经过了5年四审于2018年8月31日颁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我国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立法。
该法适用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该法对市场主体登记与公示、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在平台“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推定、消费者保护、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和补充。新法的实施预示着电子商务强监管时代的到来。
3.2018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公布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规定。
决定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明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就业许可证的取消将给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但目前相关细则尚未出台,企业对港澳台人员的用工问题需保持持续关注。
4.2018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第6号),修改后的备案办法已于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备案办法最大亮点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事宜实现了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体化登记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次采集、一档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备案模式。此举进一步优化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备案方式及程序,提高了外商投资的便利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