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该规范”)已于2017年12月29日颁布,并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范对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等进行了定义,并且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如收集个人信息前,应取得相关同意,而对于个人敏感信息的收集,应当取得明示同意)、保存(如去标识化)、使用(如采取措施控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委托处理、转让、披露等做了详细的规范。
该规范为推荐性标准, 即并不要求强制性实施,但是该规范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指引。值得注意的是,该规范有部分参照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法案》,但在有些领域规定得更具体或更严格。因此,对于需要收集顾客个人信息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该规范将作为制定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参考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同时颁布了三部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和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担保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均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执行和解规定主要对执行和解、执行中止及执行恢复等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执行担保规定对提供担保的条件(如必须取得执行申请人的同意)、公司提供执行担保的特殊要求(如应当提交相应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扩大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法院(如某些基层法院经指定可执行仲裁裁决),规定了案外人可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及条件,规范了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随着上述三部司法解释的实施,相信“执行难”的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解决。
3.《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1月18日签发并执行,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备案(核准)及报告的流程。
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完成备案或核准(如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境外企业是指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对外投资的境内企业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
对于某些对外投资,如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国别(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等,相关部门将进行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