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法律简讯 – 2018年1月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天尚法律简讯 – 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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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0日颁布,并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适用于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及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其主要规定如下:

(1)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

  1. 事先完成相关信息(如企业基本信息、网站基本信息、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信息等)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

  2. 对于自建网站,应当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3. 将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按要求在网站中进行展示。

  4. 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并且,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永久保存。

(2)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

  1. 应当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 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编号。

  4. 核实入驻企业的信息、监测其销售行为,并如上所述保留交易记录。

所以,我们建议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网络销售平台提供方,尽快根据该办法完成相关注册/备案,完善网络销售内部规范,以便在该办法实施后可继续进行医疗器械的网络销售。


2.《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18年1月9日颁布,该决定进一步放松了自贸区内外商准入的限制,主要涉及的外商投资领域如下:

(1)船舶登记
(2)印刷
(3)民用航空
(4)认证认可资质
(5)娱乐场所
(6)中外合作办学
(7)旅行社
(8)直销
(9)加油站
(10)国际海运
(11)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
(12)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
(13)城市轨道交通
(1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外资银行
(16)营业性演出

上述第(1)项至第(9)项此前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了暂时调整,此次暂时调整适用于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第(10)项至第(16)项适用于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因此,对于希望在上述领域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首先考虑在自贸区投资。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立案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该通知”)已于2017年11月23日签发并执行,该通知对法人住所地的确认做出了指导性意见。

对于法人住所地的认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标准,如营业中心地标准、管理中心地标准及法人注册登记地标准。该通知明确规定法人住所地应当是法人注册登记地。

因此,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如法人住所地法院是管辖法院时,该法院应当是法人注册登记地法院。所以,在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时,如对管辖地的约定是一方公司住所地或原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的,建议事先考察签约对方的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因为有非常多的企业虽然在市区商务楼办公,但注册地却在某些偏远地区的经济开发区。如不希望将来至对方住所地法院解决纠纷,可考虑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事先进行约定。

请注意,由于该通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该通知适用于管辖地为上海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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