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瞿沁近日接受由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智库养老研究院等9家单位发起的“养老九问”邀请,就“会员制”养老模式作嘉宾发言。
出席此次探讨的与会嘉宾有来自上海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信托专家远洋椿萱茂、上海申养等企业机构相关负责人及业内同仁。大家就“会员制”模式的含义、本质,痛点各抒己见,并共同为中国式“会员制养老”未来发展献计献策。
瞿沁律师及其团队常年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参与多个养老项目会员制模式设计。结合实务经验,他对养老企业实施各种会员制、入门费、大额押金、使用权、一次性趸交租金、保单等形式多样、商业条件各异的收费模式进行了介绍;提出了法律规则缺失的现状:究竟是应作为养老机构落入民政体系监管,还是作为房地产开发的落入住建部门管理,亦或是因其融资的本质而落入金融、证券部门监管;并就实施“会员制”模式可能产生的非法集资、税收、合理定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风险发表了观点。
鉴于养老服务业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一些收费监管方式仍待研究完善,政府监管尚处在“审慎放宽”的阶段,民政等部门曾在不同场合提到以提供养老服务承诺为前提的会员制或押金,属于商业赊销性质,与非法集资虽有明显区别,不宜将此类业务活动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但也有较大隐患,如何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仍需研究完善。此次会议,大多数与会者认为会员制对养老产业而言,是目前最好的解决融资问题的方法之一,要用合理的途径,使其正规化;同时要加强对养老会员制的立法、监管,并加强行业自律。
就立法建议,瞿沁律师认为,尽管有地方政府开始尝试进行一些原则性的立法,例如《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中规定“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但实践中仍存在制度性的缺失。借鉴成熟的养老服务市场,可以考虑以明确监管部门及是否需要前置行政许可为前提,进一步规范资金收取的条件,加强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管(如引入信托进行资产隔离),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必要的信息披露、项目财务状况披露、可行性研究、入住和入会合同范本、退出机制的监管、行业认证等),以达到保障养老服务长期运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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