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该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外资三法”)时代宣告落幕,《外商投资法》将作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构建起我国利用外资的基本制度框架。天尚律师事务所通过本专栏文章,持续就《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及其对企业的影响进行跟踪和评述。
现行外资三法及相应外资管理体制均诞生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的改革开放初期,早在1979年我国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分别于1986年和1988年颁布。彼时国内针对不同企业形态的内外资企业均采用一企一法的管理方式。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使得内资企业得到统一管理,而针对外资企业的管理方式却一直予以延续。在内容上,外资三法主要适用于直接投资(有时也称为“绿地投资”),而通过并购等其他外商投资方式则由位阶较低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所规制。在管理体制上,外资企业经历了准入审批制、设立变更备案制的过程;在体系上,外资三法的法律监管较为零散,各法律之间甚至存在一定的逻辑与衔接差异,不易统一管理。
近年来,通过局部调整、更新外资三法的方式已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时代新要求。而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较为成熟。在此背景下,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立法,以内外一致的管理体制规范外商投资活动,进而出台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要举措。
《外商投资法》分为六章(“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四十二条。针对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外商合法权益保护等一系列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做出了系统性和框架性的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42条规定,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虽然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但新法并未对过渡期内合资企业可以保留的“原组织形式等”如何过渡予以明确界定。鉴于外资三法本身诸多的特殊之处,将不可避免地对现有组织机构、议事机构设置和相关规则造成深远影响。